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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西新肥料(无锡)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灵晔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84MABWELD10B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长春市公主岭市岭东街黄龙委上东福里小区3号楼010304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7-29
(2024)吉0184民初3836号
承揽合同纠纷
吉林省年丰农业技术有限公司
鲁西新肥料(无锡)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公市监处罚﹝2024﹞225号
当事人销售的注册商标为邦晔,产品名称为掺混肥料(含氯)(中氯)经检验,不符合标准要求,当事人存在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化肥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责令其停止销售,并限期追回已售出的商品,拟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处以该批商品货值金额50%的罚款,共计9360元;
9360.00元
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11
2
公市监处罚﹝2023﹞42号
经执法人员调查上述肥料是鲁西新肥料(无锡)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于2023年4月8日根据订单生产进行销售的,该批肥料的购买方为公主岭市杨大城子镇的田大朋,上述肥料共计生产10.52吨,已全部销售给田大朋。据当事人讲检验不合格及未在上述产品中附带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原因是在生产期间雇佣的工人投料失误及工作疏忽导致的。上述肥料销售价格为3,680元每吨,按照该单位的掺混肥计算配方52%(26-11-15)成本为3,529.74元每吨,每吨获利150.26元。鲁西新肥料(无锡)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于2023年5月12日提出情况说明,称2023年4月8日客户田大朋通过朋友介绍到该购买肥料,以3,680元每吨的价格购买邦晔牌掺混肥料总含量52%(26-11-15)规格40KG10.52吨,该单位当日便根据订单生产、销售了10.52吨上述肥料,当日生产结束后工作人员核对原材料时发现有库存原料有误差,经核查在生产当日由于雇佣的工人投料失误,错把白色用,并按照其付款金额全部退款,再补偿其2万元作为赔偿金,并且无偿提供尿素给田大朋作为追肥使用补充缺失的氮含量,田大朋再次拒绝,并且提出10倍赔偿,该单位和田大朋未能达成和解,故田大朋举报到相关部门了,在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前该单位一直在积极沟通协调解决这件事,但是未达到田大朋满意,田大朋不同意召回该批次不合格肥料,该单位可提供销售员与田大朋的相关聊天截图。2023年5月30日鲁西新肥料(无锡)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再次通知田大朋召回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田大朋同意召回,我局执法人员于召回当日到鲁西新肥料(无锡)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领导审批同意后,将上述被召回不合格产品采取查封行政强制措施。因上述不合格掺混肥料剩余2袋未召回,鲁西新肥料(无锡)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将货款按照10.44吨每吨3680元的价格返还给举报人,故鲁西新肥料(无锡)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销售上述不合格掺混肥料获利12.02元。
鲁西新肥料(无锡)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生产、销售鲁西新掺混肥料经检验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拟给予下列行政处罚:1.没收经公主岭市产品质量计量检测所检验,检验结论:该产品依据GB/T21633-2020标准检验,所检项目总养分、氮、氯离子不符合要求的鲁西新掺混肥料总养分≥52%N+P2O5+K2O26-11-15(低氯)261袋合计10.44吨;2.没收违法所得拾贰元零贰分(12.02元);3.处货值金额(38,713.6元)2.1倍罚款捌万壹仟贰佰玖拾捌元伍角陆分(81,298.56元);罚没合计捌万壹仟叁佰壹拾元伍角捌分(81,310.58)。
81298.56元
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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