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双阳区三胜炒货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景玉 | 注册资本:5.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12MABYNEHY87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长春市双阳区平湖街道城郊村一社(啤酒厂南侧3路终点站)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双市监处罚﹝2024﹞82号
当事人售卖的三胜系列香酥花生的标签上印有配料:花生米、白砂糖、食用碘盐、食用香料,实际产品配料为花生米、青豆、辣椒、大豆油、白砂糖、食用碘盐。当事人能够提供原材料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质检报告。当事人提供的检测报告检测日期为2024年5月17日,符合现行GB/T22165/2022的标准要求。当事人能够提供产品投料及生产记录和销售票据。三胜系列香酥花生共生产60袋,销售价格为每袋2.50元,60袋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共计150.00元,当事人7月2日联系其销售的下家沟通召回产品,共召回产品22袋,支付货款55元,并于7月2日自行销毁该产品,其余产品已销售完毕,违法所得为95.00元。综上所述,当事人长春市双阳区三胜炒货有限公司涉嫌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二)项“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综上所述,办案机构建议对长春市双阳区三胜炒货有限公司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95.00元;2.罚款5000.00元。以上罚没合计5095.00元。
50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
2024-12-12
2
长双市监处罚﹝2024﹞27号
当事人售卖的碳烤系列花生米的标签印有已废止的GB/T22165/2008执行标准情况,当事人外包装袋的印刷厂为沈阳市东泽塑料彩印厂,是2023年11月27日印刷的,共印刷白红色外包装袋8600个,截至2024年2月29日,剩余2300个,其他均已制作为成品,除扣押的2813袋外,已销售3487袋。2024年3月15日扣押的9000个黑色外包装袋和其中的1700个白红色外包装袋是2023年10月20日印制的。成品碳烤系列花生米每袋的成本为2.50元,销售价格为每袋2.70元,货值金额共计17010.00元,违法所得为9414.90元。白红色外包装袋的成本为0.21元每个,价值840.00元,黑色外包装袋的成本为0.21元每个,价值1890.00元,外包装袋总价值2730.00元。当事人在印制外包装和印刷厂商定内容时,其主观意思表示为将执行标准标注为GB/T22165/2022,因印刷厂在印刷过程中使用了错误样板导致外包装执行标准为GB/T22165/2008。当事人能提供外包装的印刷厂资质、付款凭证和微信聊天记录。当事人能提供碳烤系列花生米的销售单据。当事人在公司发布召回公告并向其销售的下家沟通召回产品,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了召回情况报告。当事人已联系印刷厂重新制作了标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外包装袋。当事人提供的检测报告为2024年1月5日签批,符合现行GB/T22165/2022的标准要求。2024年4月15日,扣押的花生及外包装袋期满解封,当事人自行销毁。综上所述,当事人长春市双阳区三胜炒货有限公司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二)项“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对长春市双阳区三胜炒货有限公司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9414.90元;2.罚款5000.00元。以上罚没合计14414.90元。
50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
2024-04-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