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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桂容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田桂容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6MA4ELJ4Q1A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蕲春县漕河镇南门畈社区三组大转盘中美大酒店石油公司旁(原太平林场大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蕲春市监处罚〔2023〕66号
经查明: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在本县漕河镇南门畈社区三组大转盘中美大酒店石油公司旁(原太平林场大楼)从事保健食品销售经营。案涉食品“御和坊”牌海狗丸系当事人于2021年6月份通过微信联系郑州华仁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购进并置于货架上待售,进价每盒25元,售价每盒50元。执法人员现场查获的超过保质期“御和坊”牌海狗丸共49盒,其外包装盒上标称信息均为“委托商:深圳宝和堂保健品有限公司、受托商:中山市美太保健制品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食健字G20040590、净含量:20.04g(0.167g/粒X120粒)、生产批号:20201001、生产日期:2020/10/14,保质期至:2022/10/13”,货值金额为2450元。由于当事人不能提供以上批次食品的进货凭证,又未建立食品进销货记录台账,导致无法查实进货数量以及销售情况,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2023年3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销货记录台账的行为下达了《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此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处罚。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御和坊”牌海狗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符合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节,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御和坊”牌海狗丸49盒;2、罚款15000元。
15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2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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