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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国家稻米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裁判文书 5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汉宜注册资本:7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000676481609U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56号新时代商务中心主楼35层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09-11
(2020)鄂0117民初336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林**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武汉国家稻米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熊**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2
2020-09-11
(2020)鄂0117民初335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陶**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武汉国家稻米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熊**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3-11
2021-02-26
(2021)鄂01民终190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0-12-28
2020-12-17
(2020)鄂0117民初491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陶**与熊**、武汉国家稻米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28892.00元
民事案件
3
2020-09-29
2020-09-11
(2020)鄂0117民初335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陶**与熊**、武汉国家稻米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7-06-12
2017-05-05
(2017)鄂0106执985号
武汉国家稻米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孝感市伟业春晖米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191787.16元
执行案件
5
2017-01-03
2017-01-03
(2016)鄂0106民初6353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武汉国家稻米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孝感市伟业春晖米业有限责任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3150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汉川市监处罚﹝2023﹞177号
一、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第十条:“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告知售粮者或者在收购场所公示粮食的品种、质量标准和收购价格”;《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2号)第十四条第(一)项:“粮食经营者收购粮食,应当按照政府价格按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应当在收购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收购价目表,标明收购粮食的品种、等级、计价单位和收购价格等有关内容”。2021年,当事人在粮食收购公示牌中未标明收购价格和等级,只是在价格一栏标注“随行就市”,相关扣量指标也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标准没有达到规定明码标价的要求,公示不规范不完整、不全面。二、收购粮食时擅自制定垩白和重垩扣量标准,克扣售粮者数量,变相压低价格。《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口等经营活动(以下统称粮食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十一条:“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按质论价,不得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湖北省地方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鄂粮规〔2021〕2号)第六条:“承储企业应对购入粮食的常规质量指标逐车(船)检验。应以国家标准水分、杂质为依据实行增扣量”,《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10]178号)第3.2条对水分含量、杂质含量、不完善粒含量、整精米率、谷外糙米含量、黄粒米含量和互混率等扣量类别及增扣量作出了具体规定,2021年当事人在收购政策性粮食时不执行上述规定,擅自制定垩白扣量,多扣售粮者粮食重量25321公斤,根据收购时的实际收购价格计68232元;擅自制定重垩扣量,多扣售粮者粮食重量67351公斤,根据收购时的实际收购价格计180000元;以上合计金额248232元。
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价格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罚款1500元。2.没收违法所得248232元并处违法所得0.5倍的罚款124116元。以上罚没款金额共计:373848元。
125616.00元
汉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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