玛纳斯县龙旺木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翟少帆 | 注册资本:6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2324MA78PQBK8Y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昌吉州玛纳斯县平原林场S115公路南院子及房屋(原加油站南侧)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昌州税稽稽罚(2025)1号
2023年你公司发生木材运输业务后未取得运费发票,2023年6月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翟少帆(非农业种植户)在国家税务总局玛纳斯县税务局代开农产品免税发票1份,发票代码065002200105,发票号码02003022,开票金额268640.00元,你公司于当期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26864.00元,其中: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2686.40元;2023年7月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翟少帆(非农业种植户)在国家税务总局玛纳斯县税务局代开农产品免税发票1份,发票代码065002100105,发票号码00290547,开票金额386050.00元,你公司于当期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38605.00元,其中: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3860.50元。 2024年10月9日你公司更正了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主动补缴上述发票造成的少缴增值税65469.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636.73元、教育费附加982.04元、地方教育附加654.6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你公司为自已开具与实际经营不符的发票2份,开票金额合计654690.00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翟少帆身份证、营业执照、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你公司非法代开农产品免税发票。 证据2.你公司纳税申报表、认证抵扣清单、记账凭证等证据,证实你公司将代开的农产品免税发票申报抵扣和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65469.00元。 证据3.你公司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更正申报表、税收完税证明,证实你公司在稽查立案之后补缴2023年增值税及附征税费,并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 上述违法事实共造成你公司代开与实际业务不符的可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免税农产品发票2份,并造成虚抵增值税进项税额65469.00元。
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5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昌吉回族自治州税务局
2025-01-20
2
昌州税稽罚(2025)1号
2023年你公司发生木材运输业务后未取得运费发票,2023年6月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翟少帆(非农业种植户)在国家税务总局玛纳斯县税务局代开农产品免税发票1份,发票代码065002200105,发票号码02003022,开票金额268640.00元,你公司于当期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26864.00元,其中: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2686.40元;2023年7月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翟少帆(非农业种植户)在国家税务总局玛纳斯县税务局代开农产品免税发票1份,发票代码065002100105,发票号码00290547,开票金额386050.00元,你公司于当期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38605.00元,其中: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3860.50元。 2024年10月9日你公司更正了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主动补缴上述发票造成的少缴增值税65469.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636.73元、教育费附加982.04元、地方教育附加654.6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你公司为自已开具与实际经营不符的发票2份,开票金额合计654690.00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翟少帆身份证、营业执照、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你公司非法代开农产品免税发票。 证据2.你公司纳税申报表、认证抵扣清单、记账凭证等证据,证实你公司将代开的农产品免税发票申报抵扣和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65469.00元。 证据3.你公司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更正申报表、税收完税证明,证实你公司在稽查立案之后补缴2023年增值税及附征税费,并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 上述违法事实共造成你公司代开与实际业务不符的可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免税农产品发票2份,并造成虚抵增值税进项税额65469.00元。
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5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昌吉回族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
2025-01-20
3
玛消行罚决字(2024)第0016号
玛纳斯县龙旺木业有限公司存在占用消防车通道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应予以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给予玛纳斯县龙旺木业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玛纳斯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4-08-22
4
昌州税稽罚(2023)31号
你公司在与牟宾龙、马俊二人之间无真实木材买卖业务的情况下,通过不正当方式取得牟宾龙、马俊二人开具的免税发票2份(牟宾龙:开票日期:2021年7月5日,发票代码065001900105,发票号码03489814,价税合计696000.00元;马俊:开票日期:2021年12月6日,发票代码065001900105,发票号码03423095,价税合计404860.00元)用以列支成本、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属于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上述发票涉及的增值税及附征你公司已补缴、企业所得税申报已调整。 上述违法事实有玛纳斯县公安局转办资料、你公司相关记账凭证及附件、增值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证实。
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5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昌吉回族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
2023-09-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