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县潢河锅大侠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翁孝勇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11523MAD62QKG6Y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河南省信阳市新县新集镇解放路亚兴广场二楼西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新市监处罚〔2025〕66号
上述超过保质期的芬达是2025年9月下旬在本地购进的,进价27元/件,售价4元/瓶。一件12瓶,使用保质期到2025年10月13日。过期之后销售了2瓶,剩余1瓶,违法所得计算为8元。
上述超过保质期的半固态复合调味料(豆豉酱)是2025年7月28日由锅大侠公司总部配发的,共配送了1桶,一桶25袋,购进单价3.7元/斤。使用保质期到2025年8月26日,至检查人员2025年10月23日现场检查时,发现过期的半固态复合调味料(豆豉酱)共剩余14袋,其中1袋已开封使用,豆豉酱主要作为吃火锅的蘸料放在自助调料里与其他蘸料搭配进行售卖,不单独收费,无法计算其违法所得。当事人经营过期芬达与使用半固态复合调味料(豆豉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二)没收违法所得8.00元(大写:人民币捌元整);
(三)处罚款70000.00元(大写:人民币柒万元整)。
(四)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食品原料(详见《财物清单》)。
70000.00元
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