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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市轻工机械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8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周耐龙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10007308878462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荆州市沙市区北湖路2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11-10
2024-10-14
(2024)鄂1002民初3892号
承揽合同纠纷
荆州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沙市某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52889.27元
民事案件
2
2025-06-20
2025-06-03
(2025)鄂10民终655号
承揽合同纠纷
沙市某某有限公司、荆州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31473.00元
民事案件
3
2023-05-08
2022-11-21
(2022)沪0120民初23715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海德惠特种风机有限公司与沙市轻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1-09-28
2021-06-10
(2021)苏0214民初2428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无锡市亨达电机有限公司、沙市轻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1-07-30
2021-04-28
(2021)苏0214财保311号
无锡市亨达电机有限公司与沙市轻工机械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35000.00元
民事案件
6
2019-10-24
2019-10-17
(2019)鄂01民辖终114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沙市轻工机械有限公司、武汉惠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案件
7
2018-12-29
2018-12-12
(2018)鄂10民初100号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岳阳阿弟物资有限公司与湖北沙市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沙市轻工机械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8-08-02
2018-07-23
(2018)湘0603民初340号
岳阳阿第物资有限公司与湖北沙市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沙市轻工机械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沙市市监处罚﹝2026﹞181号
经查明,2026年6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区局工作安排部署,对辖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进行安全排查,对当事人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了专项监督检查,经现场检查,当事人使用的2台通用桥式起重机,型号:QD5T-19.5A5,出厂编号:17100524,起重量:10T(吨);型号:QD20/5T-28.5A5,出厂编号:17100526,起重量:10T(吨)的特种设备,制造单位均为:河南省鹏举起重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检验。案发后,当事人已积极主动开展上述设备自行拆除工作。
综上所述,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之规定,属于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之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够主动配合我部门调查且在案发后及时安排拆除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六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本着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当事人从轻处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30000元。
30000.00元
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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