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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黔悦优品旅行社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伍全为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102MA7F7RJM6X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经济开发区平桥街道办事处黄河路313号北大资源缤纷广场一期A2栋1单元12层9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筑〕文综罚字〔2025〕29号
当事人被投诉的2025年3月31日-4月4日成团出行的旅游团队(团号为GZYY-250331S-3)中,当事人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附件《自愿购物补充协议》中载明有5个购物场所,仅填写了时间、地点和内容,无购物店名称和参观时长。合同行程单上载明“自然村落苗寨银饰非遗博物馆”、“翡翠玉石文化博览中心”“贵州名特优产品瀑美购物中心/品汇土特产超市”、“贵州名特优产品镇宁自治县黔玉贵珠宝销售中心”、“电商体验馆”5个场所(6选5),通过名称难以辨别“自然村落苗寨银饰非遗博物馆”、“翡翠玉石文化博览中心”“电商体验馆”为购物场所。实际行程去了“凯里文创园苗族非遗博物馆”、“安顺开发区黔兴号”、“关岭大山医药堂”、“安顺禧成黔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贵州茅台酒体验中心”5个购物场所。导游李俊豪按照旅行社安排,4月3日带团到关岭大山医药馆购物店(营业执照名称为关岭大山药医堂),该店主要经营销售药材的业务;4月4日带团到贵州茅台酒体验中心购物店(营业执照名称为贵州黔酱飘香酒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该购物店主要经营销售白酒的业务。上述两个购物店均未在旅游合同中签订。导游李俊豪按照旅行社派团单带团,未擅自增加购物场所,亦不知晓游客的合同内购物店与导游派团单内购物店不一致。游客杨某琨因该两个购物店未在合同中签订向12345投诉。经执法人员联系游客、市场监管部门协查,未发现购物场所向当事人返佣的行为。 关岭县文体广电旅游局查明的以下事实:“当事人在4月13日组织3个团的旅游者(团号分别为:GZYY-250410S-3、GZYY-250410S-4、GZYY-250410S-6)前往‘大山医药馆’购物,未在旅游合同中载明。3名导游吴晓艳、吕俊义、王兆鑫均是按照旅行社委派带团,未擅自增加购物场所,亦不知晓游客与当事人签订的旅游合同内购物店与导游派团单的购物店不一致。经执法人员联系市场监管部门协查,未发现购物场所向当事人返佣的行为。”及安顺市文体广电旅游局查明的以下事实“当事人在4月17日及4月18日的旅游团(团号GZYY-250414S-5),安排游客前往的“黔诚山水贵客”(营业执照名称为黔城贵客文化传有限公司)、安顺市西秀区忆惠黔商贸行未在旅游合同中载明,导游蒲飞飞、李卓通按照旅行社派团单及其业务经理卢长春的安排下带团,未擅自增加购物场所。经执法人员联系游客、市场监管部门协查,查明游客李某在贵州黔城贵客文化传有限公司消费1460元,但未发现购物场所向当事人返佣的行为。”上述内容有随卷移送的证据印证。全卷移送的相关证据,经本机关办案人员核查,其认定违法事实依据的证据具备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结合本机关补充调查询问导游蒲飞飞,证实当事人业务经理卢长春临时指定具体购物场所的行为。本机关认定违法事实与移送机关一致。
1.吊销贵州黔悦优品旅行社有限公司《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2.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伍全为罚款二万元(¥20000.00); 3.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卢长春罚款二万元(¥20000.00)。
20000.00元
贵阳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5-09-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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