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丰县东丰镇北福参茸特产商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首铭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421MA172E8D16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东丰县实验中学综合楼0单元01013室(江城大路184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东市监处罚〔2025〕77号
当事人在销售鹿茸隐瞒商品真实名称等信息,将新西兰鹿茸宣称是“梅花鹿茸”误导消费者,涉嫌构成不以真实名称向消费者提供商品的违法行为。
2025年7月14日,根据省厅暗访移交线索,东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东丰县东丰镇北福参茸特产商行进行监督检查。经调查,当事人主要从事人参、鹿产品等零售经营活动,涉案商品在销售过程中宣称“梅花鹿茸”,数量2盒,外包装是木盒,木盒上只标注有“梅花鹿茸”四个字,包装盒内附有名称为“梅花鹿茸”的说明书,当事人未能提供进货台账,由于外观差异明显当事人主动承认上述的商品是从西丰县购进的“新西兰鹿茸”,用印有“梅花鹿茸”木盒包装摆放店内进行销售,通过盒内产品说明书向消费者介绍“梅花鹿茸”简介、功效、服用方法,消费者购买或者咨询时未如实告知商品真实名称,我县素有“中国梅花鹿之乡”的美誉,梅花鹿茸以优良品质获得市场极高认可度,当事人为增加销量目的向消费者提供的“梅花鹿茸”,该商品实际为“新西兰鹿茸”,与真实标注的商品名称等不符,对消费者构成误导,涉案商品无厂名厂址,无进货发票等。
当事人涉嫌构成不以真实名称向消费者提供商品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以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0.00元整。
2000.00元
东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