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宁鑫达工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玉龙 | 注册资本:8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402007508037935 | 所属地区:宁夏 |
| 企业地址:惠农区红果子镇兰山工业园区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2-13
(2024)宁0205民初3338号
劳动争议
谢*
石嘴山市宁鑫达工贸有限公司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2
2022-06-09
(2022)宁0221民初1182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马**
石嘴山市宁鑫达工贸有限公司,张**
平罗县人民法院
3
2022-06-09
(2022)宁0221民初1182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马**
石嘴山市宁鑫达工贸有限公司·,张**
平罗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惠﹞应急罚﹝2024﹞GM008号
1.未按照2024年培训计划组织实施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生产厂长、车间主任(炉长)等关键人员年度再培训记录缺失,从业人员“三级”教育培训、考核资料未如实记录,卷面评判与实际严重不符;2.安全设备检查维护保养不经常,仪表操作室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器处于故障状态,未及时修复;3.未严格对照《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等规定,开展自查自纠活动,当日检查发现矿热炉水冷元件未设置出水温度、进水流量差等监测报警装置,实现关键监测数据时时显示、管控。
被处罚单位:石嘴山市宁鑫达工贸有限公司(西河桥厂)地址:惠农区石大路与下简路交叉口北780米邮政编码:753200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玉龙职务:总经理联系电话:18295222777违法事实及证据:1.未按照2024年培训计划组织实施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生产厂长、车间主任(炉长)等关键人员年度再培训记录缺失,从业人员“三级”教育培训、考核资料未如实记录,卷面评判与实际严重不符;2.安全设备检查维护保养不经常,仪表操作室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器处于故障状态,未及时修复;3.未严格对照《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等规定,开展自查自纠活动,当日检查发现矿热炉水冷元件未设置出水温度、进水流量差等监测报警装置,实现关键监测数据时时显示、管控。主要证据如下:《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惠)应急责改〔2024〕GM064号)、《调查询问笔录》、其他内页资料。以上行为1违反了《中华人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85条,裁量阶次A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以上行为2违反了《中华人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7条,裁量阶次A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以上行为3违反了《中华人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25条,裁量阶次B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人民币叁万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上述3个违法行为,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合并处罚人民币伍万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惠农区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石嘴山银行惠农延安路支行),账号6402******3633,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惠农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53000.00元
石嘴山市惠农区应急管理局
2024-05-30
2
﹝惠﹞应急罚﹝2023﹞GM028号
1未对生产经营项目外租情况组织开展全面排查。
被处罚单位:石嘴山市宁鑫达工贸有限公司地址:惠农区邮政编码:753200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玉龙职务:总经理联系电话:18295222777违法事实及证据:1未对生产经营项目外租情况组织开展全面排查。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GM158)、《调查询问笔录》。其他内页资料。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惠农区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石嘴山银行惠农延安路支行),账号6402000905100003633,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惠农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11000.00元
石嘴山市惠农区应急管理局
2023-09-14
3
﹝惠﹞应急罚﹝2023﹞GM008号
1.生活污水处理池未进行有限空间辨识;2.生活污水处理池未设置有限空间警示标识。
被处罚单位:石嘴山市宝利源特种合金有限公司(西河桥厂)地址:惠农区邮政编码:753200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玉龙职务:总经理联系电话:18295222777违法事实及证据:1.生活污水处理池未进行有限空间辨识;2.生活污水处理池未设置有限空间警示标识。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GM075)、《调查询问笔录》。其他内页资料。以上行为1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人民币壹万玖仟元整的行政处罚。以上行为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人民币壹万玖仟元整的行政处罚。上述2个违法行为,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合并处罚人民币叁万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惠农区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石嘴山银行惠农延安路支行),账号6402000905100003633,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惠农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38000.00元
石嘴山市惠农区应急管理局
2023-07-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