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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利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裁判文书 10+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左永贵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675184276XC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庭瑞优米空间第2幢19层(17)商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6-21
(2022)鄂0111民初669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武汉利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叶**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9-01
2022-06-24
(2022)鄂0111民初669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武汉利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7-08-06
2017-08-02
(2017)鄂0107民初1077号
武汉利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163.75元
民事案件
3
2017-06-29
2017-06-01
(2017)鄂0107民初107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武汉利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7-06-08
2017-06-05
(2017)鄂0107民初107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武汉利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7-05-28
2017-05-25
(2017)鄂0107民初107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武汉利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7-05-28
2017-05-25
(2017)鄂0107民初107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武汉利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7-05-26
2017-05-23
(2017)鄂0107民初107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武汉利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7-05-26
2017-05-23
(2017)鄂0107民初107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武汉利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7-05-26
2017-05-22
(2017)鄂0107民初108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武汉利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17-05-26
2017-05-22
(2017)鄂0107民初107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武汉利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经开市监处罚〔2025〕182号
经查明,太子湖畔星苑小区水费一直为武汉利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收代缴,因小区供水设施未达到接收标准,供水单位武汉长江供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只抄小区总表,收总表水费,而小区的水泵加压电费及运行维护费、管网维护费、到每户的分表更换费、用水损耗费等均由当事人承担,导致运营成本大幅增加。当事人经与业委会协商,按照终端用户公平分摊原则,将居民充水单价定为2.2元/吨。 按照多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发改价管【2021】88号)要求,自2021年3月1日起,损耗部分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不得以水电气暖费用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同时,根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供水企业暂未抄表到户由转供水单位收取水费的,终端用户具备表计条件的按照政府规定供水价格执行,供水企业应当尽快抄表到户;终端用户不具备表计条件的可以暂按政府规定供水价格向供水企业交纳供水费用并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公共部位、共用设施等用水应当计量,相应水费应当通过收取的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解决,并建立健全费用分摊相关信息公示制度。”的规定,水费公平分摊应通过收取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解决,不得擅自提高政府制定的水费收取标准,因此对于当事人在情况说明中提出的不存在违法的说明,本局不予认可。 2021年3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武汉长江供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小区居民用水总表计量总数为1867211吨,水费标准为1.9元/吨,按总用水量减免3%后当事人缴纳给供水公司3441270.5元。业主分户水表计量总数1266932.1吨,当事人以2.2元/吨收取用户水费2787250.62元,多收水费380079.63元,亏损1140529.91元。当事人在收取居民用水费用时未执行政府定价,擅自提高水费价格标准,存在致使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情形。2025年8月13日我局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武经开(汉南)市监责退【2025】DD1003号)。当事人逐个核对业主的水费明细,通过退款抵充水费的形式退还多收价款并取得业主签字确认。截止规定时间,当事人多收价款380079.63元全部退完。...[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40000元。
40000.00元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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