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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豪邦燃具日杂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韩丽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323MA17BFRT55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四平市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永宁街88号(民族大厦一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伊市监处罚〔2024〕2号
经查,当事人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豪邦燃具日杂店于2023年10月18日以每个17.00元的价格,从公主岭市温州城三区华南烟机厨具总汇购进超冠牌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10个,购货款170.00元,购进后以每个25.00元的价格进行销售。2023年10月20日,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委托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豪邦燃具日杂店该批次超冠牌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进行抽样,抽样时超冠牌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的库存量为10个,货值金额250.00元,现场抽检样品3个,备用样品1个。截至我局立案后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已将这批剩余6个超冠牌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全部销售出去,违法所得80.00元。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对该批次销售出去的调压器进行召回,截至被立案调查时,因时间过久且无销售台账,无同批次调压器被召回。
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豪邦燃具日杂店涉嫌销售不合格超冠牌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案已调查终结。 2023年12月22日我局接到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科案件线索移交单,在吉林省燃气用具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中,经抽样检验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豪邦燃具日杂店所销售的超冠牌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所检项目中出口压力、机械强度-耐冲击性和关闭压力不符合GB35844-2018《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标准,依据《吉林省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判定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为NO:JZ230210JD0494。根据检验报告结论我局认定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豪邦燃具日杂店所销售的超冠牌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为不合格产品。我局于2023年12月22日将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对检验报告结论没有异议。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超冠牌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为了进一步查清事实,本局于2024年1月8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杨昊、王栎齐在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豪邦燃具日杂店负责人韩丽平的陪同下对该店进行检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五条并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 》第四节适用产品质量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裁量标准中的较轻违法程度(1)销售货值金额2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销售,并处货值金额1倍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罚:1、没违法所得80.00元;2、处罚款250.00元。共计:330.00元
250.00元
伊通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21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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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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