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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阳市伟科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俊伟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683MA49AJCD14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枣阳市西城民族西路3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枣阳市监处罚〔2026〕275号
经查明,当事人系经本局于2019年8月30日核准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销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3MA49AJCD14,企业名称:枣阳市伟科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俊伟,住所:枣阳市西城民族西路33号,身份证号:420683198808092816。当事人生产的401020型锂离子电池的“包胶”和“加线”两项加工流程系其委托位于枣阳市新市镇朝阳街208号的周哲进行,完成后由当事人负责销售,双方未签订加工合同,现场检查之日当事人在微信上向周哲提供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认证委托人为枣阳市顶立电子厂,当事人明知其在锂离子电池上标注的“DL”为举报人的公司名称缩写,实施了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当事人陈述其为了对客户信息保密,不能向执法人员提供完整的订单合同,根据当事人提供的部分订单可知,客户备注:401020电池+线+喷码 聚合物电池-六成钴四成三元 三元:5:2:3。样品图片显示:-DL 401020 0.204Wh 3.7V +55mAh 2410**。当事人述称其应客户要求,在其生产经营的401020型锂离子电池上标注“-DL 401020 0.204Wh 3.7V +55mAh 2604”等信息,生产后通过枣阳-东莞的大巴车发货。 另查明,举报人王**(工单编号:260408092708598209)是枣阳市顶立电子厂的法定代表人,获得了《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证书编号:2024010915625100,枣阳市顶立电子厂生产经营的401020型锂离子电池产品表面标识均标注有公司名称缩写”-DL”,以便于客户区别于其他产品。枣阳市顶立电子厂与当事人无任何合作关系,当事人在其销售的401020型锂离子电池上冒用枣阳市顶立电子厂名称缩写“-DL”,据此向枣阳市顶立电子厂位于广东的下游合作商低价销售其锂离子电池产品,严重影响了枣阳市顶立电子厂的市场份额及产品声誉。 2026年4月29日当事人至本局接受询问调查时述称,当事人生产的401020型锂离子电池主要是销售给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的苏*波,销售价格为0.3元/个,成本涉及因素较多无法计算。因无法核实当事人销售的其他批次锂离子电池上的标注情况,本局以现场扣押的19600个401020型锂离子电池作为涉案产品,计算本案违法经营额为5880(19600*0.3)元。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本局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涉案批次锂离子电池19600个; 2、罚款15000元。
15000.00元
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4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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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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