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栗县东风出口花炮制造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梁正清 | 注册资本:28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3225662718975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金山镇丰龙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2-03
(2026)赣03民特5号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3-02-15
(2023)浙0784民初93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栗县东风出口花炮制造有限公司
王**,永康市喜来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
永康市人民法院
3
2022-08-29
(2022)湘1222民初1819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栗县东风出口花炮制造有限公司
沅陵县辰州烟花鞭炮销售有限公司
沅陵县人民法院
4
2019-05-06
(2019)浙0683民初2605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蒋**
上栗县东风出口花炮制造有限公司,嵊州市日杂烟花有限公司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1-31
2023-03-08
(2023)浙0784民初93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栗县东风出口花炮制造有限公司、永康市喜来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32478.00元
民事案件
2
2023-03-30
2023-02-28
(2023)湘1222执11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栗县东风出口花炮制造有限公司与沅陵县辰州烟花鞭炮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19-06-20
2019-05-31
(2019)浙0683民初2605号
蒋**、上栗县东风出口花炮制造有限公司、嵊州市日杂烟花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栗市监处罚〔2026〕18号
2025年10月27日本局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来的上栗县东风出口花炮制造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爆竹产品的违法线索,并附有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JZ240208JC0330)。2025年10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该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仓库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批次的产品。当事人对检验结果在法定期限15日内未提出异议,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11月14日,经县局分管负责人批准立案,并于当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立案通知书。立案后,本局于11月28日收到吉林省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来的上栗县东风出口花炮制造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爆竹产品的违法线索,并附有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TXZJ/20241203254)。同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该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仓库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批次的产品。当事人对检验结果在法定期限15日内未提出异议,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12月1日经县局分管负责人批准,将上述违法线索并案调查,并于12月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并案通知书。执法人员围绕涉嫌的违法行为,采取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现场检查、复印资料等方式,收集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经查实,一、当事人于2023年9月共生产了50件产品名称为“啄木鸟炮”的爆竹产品,规格型号为“C级 单个含药量:0.05g”。其成本价为47元/件,销售价为55元/件。上述产品在2023年12月19日全部销售至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吉彩鞭炮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抽检了该产品,经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于2024年9月22日,出具了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JZ240208JC0330)。报告载明:检验项目引燃装置:标准要求:点火引火线应安装牢固,可承受产品自身重量2倍或200g的作用力而不脱落或损坏;检验结果:产品自身重量(1078.21g),200g作用力下脱落;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部件不符合GB10631-2013《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标准,依据《2024年通辽市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针对当事人生产销售上述不合格产品的行为,本局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案发后,当事人联系经销商,核实经销商已全部售出,已无法召回。该产品货值金额为2750元,违法所得400元。二、当事人于2024年3月共生产了50件产品名称为“啄木鸟红炮”的爆竹产品,规格型号为“单个含药量:0.05g”。其成本价为55元/件,销售价为65元/件。上述产品在2024年3月10日全部销售至吉林省公主岭市吉盛烟花鞭炮有限公司。吉林省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抽检了该产品,经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于2024年12月13日,出具了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TXZJ/20241203254)。报告载明:检验项目引燃装置-引火线:标准要求:点火引火线应为绿色安全引线,点火部位应有明显标识;检验结果:点火部位无明显标识;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检验,部件项目不符合GB10631-2013《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标准要求,依据《长春市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针对当事人生产销售上述不合格产品的行为,本局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案发后,当事人联系经销商,核实经销商已全部售出,已无法召回。该产品货值金额为3250元,违法所得500元。上述二种产品货值金额合计为6000元。违法所得合计为900元。当事人对产品不合格问题进行了整改,于2025年12月10日提出了“啄木鸟炮”爆竹产品和“啄木鸟红炮”爆竹产品的复查申请。2025年12月15日当事人将整改后的产品自行送往萍乡上栗焰花爆竹发展研究中心进行检验。2025年12月19日,萍乡上栗焰花爆竹发展研究中心出具了“啄木鸟炮”和“啄木鸟红炮”爆竹产品检验结果为合格的检测报告2份。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整改,本局不再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的决定,并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罚款6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900元;两项合计6900元,上缴国库。并按照《萍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推行信用修复“三书同达”方案>的通知》的文件要求,同步送达《信用修复告知书》与《合规建设提示书》。
6000.00元
上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12
2
栗市监稽产处罚﹝2024﹞31号
当事人使用已注销的企业名称、企业地址生产烟花爆竹,且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两个生产日期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当事人使用已注销的企业名称、企业地址生产烟花爆竹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决定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涉案产品80件;2.处罚款800元。 当事人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两个生产日期的经营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责令改正,决定作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1000.00元
上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