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台山市台城文叔0329商店

在营(开业)企业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伟文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40781MA55N148XK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台山市台城环市东路63号12号铺位之二(信息申报制)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台烟处[2024]第32号
2024年3月26日16时30分许,我局专卖执法人员开展市场检查,经出示证件、表明身份,依法对台山市台城环市东路63号12号铺位之二的“台山市台城文叔0329商店”(许可证号:440781123714,店面招牌名:K100便利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店有涉嫌违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行为,在其经营场所内查获涉嫌违法卷烟:双喜(硬金五叶神)6条,共1个品牌规格合计6条。当事人李伟文在现场且无法提供该批卷烟的合法来源证明,为了案件进一步调查取证,经报局领导批准同意后,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物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广东省台山市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44J0013055)。 我局经依法立案后查明,上述卷烟是本案当事人李伟文所有。当事人李伟文已在广东省台山市烟草专卖局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登记内容如下:许可证号为“440781123714”,字号名称为“台山市台城文叔0329商店”,经营者姓名为“李伟文”,经营场所地址为“台山市台城环市东路63号12号铺位之二”。上述卷烟是在送货上门销售卷烟的烟贩子(当事人无法提供其姓名,男性,40岁左右,其他情况不详)处购进的,购进后放在店内用于销售,尚未售出即被查获。调查过程中无法取得当事人已经售出的违法卷烟品牌、数量记录。当事人供述的卷烟购进和卖出的价格,由于没有有效的证据进行佐证,我局对本案当事人李伟文提供的价格不予采信。当事人提供其已知的供货人的资料不够具体,执法人员未能作进一步调查。查获的卷烟经广东省江门市烟草专卖局涉案卷烟价格管理小组核价,该批卷烟进货总额共840.00元。涉案卷烟经依法抽样送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和调查证实:双喜(硬金五叶神)6条,共1个品牌规格合计6条属真品国产卷烟。当事人无法提供购进该批卷烟的合法有效证明,且条盒上激光打码的地区识别码为非本地区码,实属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卷烟,进货总额840.00元。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李伟文在本案之前没有因违法经营卷烟行为被行政处罚过。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检查(勘验)笔录1份。2.涉案卷烟1个品牌规格合计6条。3.《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4.证据复制(提取)单6份(含提取当事人身份证、营业执照、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各1份;涉案店铺、涉案卷烟照片各1张;涉案卷烟条码登记表各1份)。5.《询问笔录》1份。6.《卷烟、雪茄烟鉴别检验报告》1份。7.《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1份。 当事人李伟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当事人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罚42元
42.00元
广东省台山市烟草专卖局
2024-05-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