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新乐市民众电热毯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红敏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30184MA0DC1CM3D所属地区:河北省
企业地址:新乐市承安镇木运铺村第二中学东300米(京港澳高速公路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新市监处罚〔2025〕203号
2025年9月6日我局接到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型号规格为TT150X120-9X 90W的电热毯检验报告,检验结论:该样品按GB4706.8-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电热毯、电热垫及类似柔性发热器具的特殊要求》、GB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标准检验,不合格。同日经主管局长批准后,此案立案调查。当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直接送达给当事人,并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抽检批次电热毯10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18条第四项规定,予以扣押。当事人对该报告检验结论认可,不申请复检。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5年8月1日生产规格型号TT150x120-9X 90W的电热毯420条,成本为25.6元/条,售价为27元/条,2025年9月5日前销售410条到山东临沂市场,剩余10条,货值金额11340元,获利574元。扣押现场电热毯10条。生产电热毯所用元件未与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保持一致。已发布召回公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电热毯的现场情况; 2.询问笔录1份、产品元件进货收款收据2份、出库单1份、控制器采购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热毯的数量和销售价格,实际生产的产品与强制性认证不一致的情况等; 3. 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注册证明、商标转让证明各1份,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1份,召回公告1份,证明当事人系企业法人等基本组织情况。 4、检验报告1份、送达回证1份、抽检单1份,证明该案件线索来源等。
没收电热毯(型号:TT150×120-9X 90W)10条,没收违法所得574元,罚款22680元,共计23254元。
22680.00元
-
2025-09-30
2
新市监处﹝2025﹞203号
2025年9月6日我局收到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型号规格为TT150×120-9X90W的电热毯检验报告检验结论该样品按GB4706.8-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电热毯电热垫及类似柔性发热器具的特殊要求GB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求》标准检验,不合格
没收电热毯(型号:TT150×120-9X90W)10条,没收违法所得574元,罚款22680元,共计23254元。
22680.00元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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