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寿县株木山乡豆腐脑食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孙才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30722MA4MAHH469 | 所属地区:湖南省 |
| 企业地址: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株木山街道新城社区一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汉市监处罚〔2024〕344号
2024年9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化妆品安全专项检查,在店内左侧靠墙货架从上往下第三层发现一个“郁美净”鲜奶霜的包装盒,盒内装有一罐鲜奶霜产品“限期使用日期及生产批号”内容因印刷字体脱落,无法辨识,仅鲜奶霜产品底部可见限期使用日期及生产批号。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其行为。
2024年9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该当事人进行复查,发现“郁美净”鲜奶霜仍被摆放于货架上进行销售。当事人在2024年9月9日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并未按要求改正其行为。
当事人销售标签存在瑕疵的“郁美净”鲜奶霜且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标签存在瑕疵的化妆品,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的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关于一般处罚的裁量幅度,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罚款1200元的行政处罚。
1200.00元
汉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