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广州市亿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裁判文书 10+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再兴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14761932857L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朝阳路88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9-09
(2023)粤0114民诉前调1950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州市亿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冯**,广东一鼎科技有限公司,潘**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2
2023-09-13
(2023)粤1802民初1105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州市亿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清远市亿隆木制品有限公司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3
2023-07-24
(2023)粤01民终13857号
劳动争议
广州市亿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李**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3-02-28
(2023)粤0114民初44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州市亿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广州市永鑫木业有限公司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5
2023-02-14
(2023)粤0114民初635号
劳动争议
广州市亿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李**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6
2022-11-09
(2022)粤01民终19269号
劳动争议
广州市亿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李**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2-11-08
(2022)粤01民终19269号
劳动争议
广州市亿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李**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8
2022-06-28
(2022)粤0114民初6903号
劳动争议
广州市亿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李**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9
2021-12-08
(2021)粤01民终2589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州市棕亿纤维制品有限公司
广州市亿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10
2021-08-27
(2021)粤0114民初201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州市亿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广州市棕亿纤维制品有限公司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8-18
2022-11-14
(2022)粤01民终19269号
劳动争议
广州市亿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李*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3-08-04
2023-04-10
(2023)粤0114民初635号
劳动争议
广州市亿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李**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73496.70元
民事案件
3
2023-06-15
2023-05-16
(2023)粤01民特283号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广州市亿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3-02-14
2022-07-12
(2022)粤0114民初6903号
劳动争议
广州市亿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李**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22-01-13
2021-09-07
(2021)粤0114民初201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州市亿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广州市棕亿纤维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59900.00元
民事案件
6
2022-01-12
2021-12-29
(2021)粤01民终2589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州市棕亿纤维制品有限公司、广州市亿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21-09-06
2021-08-11
(2021)粤0114民初1202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州市亿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嘉禾县方园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43800.00元
民事案件
8
2021-08-18
2021-03-01
(2021)粤0114民初82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州市亿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三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20-12-12
2020-09-22
(2020)粤0224民初704号
合同纠纷
广州市亿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广东银海有色金属渣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29400.00元
民事案件
10
2020-12-11
2020-11-11
(2020)粤0114执12857号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广州市亿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清远市振兴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花)应急罚﹝2023﹞22号
1、未为1名高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带);2、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压缩气瓶未采取防倾倒措施)。
决定给予人民币18500元(壹万捌仟伍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18500.00元
广州市花都区应急管理局
2023-06-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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