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地区友谊棉花加工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蒋曦龙 | 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2900766834818Q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喀拉塔勒镇克地木阿依玛克村4组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阿克苏税稽罚(2025)46号
(一)违法事实及理由 1.增值税及城市建设维护税 2022年12月13日,你(单位)支付4笔每笔500万籽棉款和1笔300万籽棉款,合计2300万籽棉款,经核实此2300万采购业务不真实。 你(单位)2022年12月13日分5笔支付给褚衍群合计2300万的籽棉款,2300万打给褚衍群,经核实,褚衍群银行卡由库车水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使用,该笔款项不是支付给褚衍群的棉花收购款。 2300万的籽棉款对应发票开具给王忠杰,过磅单棉农签字是王忠杰,资金支付给褚衍群,你(单位)不能提供真实的棉农交售信息,无法提供有效的棉花购买、运输、资金支付等佐证资料和凭证,无法证实该笔业务的真实性。 以上违法事实认定这笔收购2300万的籽棉收购业务不真实。你(单位)存在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农产品收购发票。 你(单位)是成本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2022年农产品耗用率0.9623,上述2300万的收购业务已入账,并结转成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2、成本法:依据试点纳税人年度会计核算资料,计算确定耗用农产品的外购金额占生产成本的比例(以下称农产品耗用率)。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以及扣除率计算。公式为: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农产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上年生产成本、农产品外购金额(含税)不包括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和在购进农产品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整理费用。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在核算当期主营业务成本以及核定农产品耗用率时,试点纳税人应依据合理的方法进行归集和分配。农产品耗用率由试点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年度终了,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试点纳税人本年实际对当年已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
在账簿上多列支出
1039283.51元
国家税务总局阿克苏地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5-10-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