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皇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方春松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20581346150831G | 所属地区:江苏省 |
| 企业地址:常熟市莫城街道商城新村2区15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宿骆管市监处罚〔2025〕X00019号
经查,自2023年2月16日起至2023年1月份,当事人购进包装标识标有“阿蒙萍?”、“柠檬香型”、“净含量:25L”、“浙江省台州市阿蒙萍日化有限公司”等内容的洗洁精共33次,货值金额为36000元,放在宿迁职业技术学院食堂内用于清洗餐具。2024年5月30日,本机关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上述洗洁精已全部使用完。上述洗洁精的生产企业“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阿蒙萍百货经营部”未获得生产许可证,该洗洁精系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综上,当事人使用的“阿蒙萍?”洗洁精货值金额36000元,无违法所得。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相当”《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之规定,本着过罚相当以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罚款18000元,上缴国库。
18000.00元
宿迁骆马湖旅游度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15
2
宿骆管处字﹝2025﹞10112号
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洗洁精的违法行为
罚款人民币18000元,上缴国库
18000.00元
江苏省宿迁骆马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
2025-01-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