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山西晋裕酿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裁判文书 4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小芬注册资本:16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411005833332876所属地区:山西省
企业地址:吕梁市汾阳市杏花村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3-29
山西晋裕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杜**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
2023-03-13
罚款
山西晋裕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3
2022-11-15
罚款
山西晋裕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4
2022-10-18
罚款
山西晋裕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5
2021-11-30
(2021)晋民终780号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山西晋裕汾酒股份有限公司,耿**,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晋裕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6
2021-10-12
(2021)晋民终636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耿**,山西晋裕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太原市小店区泽元酒业,晋中晋品斋陈酒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省汾酒收藏协会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7
2021-09-08
(2021)最高法知行终652号
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
杜**,山西晋裕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国家知识产权局
最高人民法院
8
2021-06-24
(2021)晋民终467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山西晋裕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晋源区吉祥货运信息部,杜**
山西晋商书院,景德镇市新平瓷业发展有限公司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9
2021-06-02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晋裕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10
2021-05-19
(2020)晋01民初452号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耿**,山西晋裕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晋裕汾酒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3-30
2020-12-18
(2018)京73行初7461号
专利行政管理(专利)
山西杏花晋裕杨德龄酒业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行政案件
2
2019-12-31
2019-10-10
(2019)晋民终39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杜*与山西杏花晋裕杨德龄酒业有限公司、山西晋商书画院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8-11-27
2017-07-26
(2017)晋01民初776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杜**与山西晋商书画院、山西杏花晋裕杨德龄酒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18-11-27
2018-07-26
(2017)晋01民初776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杜**与山西晋商书画院、山西杏花晋裕杨德龄酒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汾阳市监处罚〔2024〕76号
经查,当事人持《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范围:农产品种植、销售;白酒生产及销售等,暂停营业。当事人于2021年3月19日生产晋裕酒(商标:图形,规格型号:165ml/瓶×6瓶 43%vol,生产日期:2021-03-19,生产者名称:山西晋裕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共计30箱,成本价为30元/箱。自检1箱,于2021年06月24日送太原海关技术中心送检1箱,抽样机构于2021年11月17日抽检2箱,备样1箱,单价为30元/箱。汾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2月3日抽到抽检不合格的《检验报告》(编号No:SC 21123105),载明:经抽样检验,甲醇项目不符合GB 2757-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指标≤0.6g/ml,实测值0.724g/ml)。当事人于2021年12月14日提出复检申请,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异议)受理申请受理通知书》后将备样样品送至检验机构。汾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4月1日收到复检不合格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SJFJS202200002),载明:经检验,甲醇项目不符合GB 2757-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指标≤0.6g/ml,实测值0.77g/ml)。后多次实地核查,涉案企业法定代表人无法联系,企业处于停产状态,厂房及办公场所紧锁,无人看管,通过注册信息无法联系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处于失联状态,我局依照法定程序,申请调查中止。2024年12月10日,当事人主动与我局取得联系,处理晋裕酒抽检不合格事宜,我局依照法定程序,申请恢复案件调查。当事人2021年12月14日现场能提供产品生产记录表、成装车间申验单、质量合格通知单、出厂检验报告、2021年6月24日送检太原海关技术中心的《检测报告》。当事人生产上述晋裕酒用于给客户试饮,截至检查日,未实际销售(除抽样外)。综上,当事人生产、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晋裕酒)货值金额为900元,无违法所得。
1、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晋裕酒(商标:图形,规格型号:165ml/瓶×6瓶 43%vol,生产日期:2021-03-19,生产者名称:山西晋裕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共25箱; 2、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5500元)整。
5500.00元
汾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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