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市张冯氏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驰 | 注册资本:2.0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9006MAE4BHKK3N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天门市侯口街道汇侨大道南富力·院士廷3幢1层106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天市监处罚〔2026〕346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1月13日经本局核准取得营业执照(类型:个体工商户),在湖北省天门市侯口街道汇侨大道南富力·院士廷3幢1层106铺从事经营活动。
2026年3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查获“赛厨私”牌藤椒鸡尖2包(生产日期:2024 11 15,保质期:12个月),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称,2025年3月3日,当事人以180元/1件(1件内有10包)的价格购进“赛厨私”牌藤椒鸡尖,上述商品经加工销售价格为一份翅尖10元(一份翅尖内包含有12个小翅尖),当事人向本局提供进货电子票据2张,未能提供上述食品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信息。至今销售“赛厨私”牌藤椒鸡尖8包。在执法人员的监督见证下,当事人主动将上述2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现场销毁。由于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无法确定在超过保质期后的销售情况,因此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货值金额36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000元。
综上,对当事人上述两种违法行为予以并处,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两种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1000元。
1000.00元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