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潘洪祥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800MA2DJLP29T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九华北大道333号639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7-08
(2025)浙0802民初7413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王**,徐**
衢州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建杭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建杭力合置业有限公司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
2024-04-29
(2024)浙08民终428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衢州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盛**
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4-04-29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衢州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盛**
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4-04-24
(2024)浙0802民初766号
劳动争议
衢州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徐**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5
2024-03-12
(2024)浙0802民初766号
劳动争议
衢州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徐**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6
2024-01-12
(2023)浙0802民初4428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盛**
衢州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7
2023-06-02
(2023)浙0802民初2623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徐**
衢州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8
2022-03-14
(2022)浙0802民初391号
服务合同纠纷
诸暨市双政广告有限公司
衢州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4-26
2022-03-28
(2022)浙0802民初391号
服务合同纠纷
诸暨市双政广告有限公司、衢州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衢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204-1号
衢州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国风澜园二期项目涉及16栋合院(56#、57#、59#、61#-73#)地下空腔回填工程发包给浙江苏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承揽施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关于“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关于“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规定,已构成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违法行为。
对当事人处工程合同价款(¥1673857.26元)0.6%的罚款,计人民币壹万零肆拾叁元壹角肆分(¥10043.14元)
10043.14元
衢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11-18
2
衢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117号
2025年6月5日,本机关接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移交违法线索反映“衢州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衢州市柯城区白云街道荷一路建杭·国风澜园实施了合院地下空腔未按要求回填到位(58-1号、62-2号)”。本机关于2025年6月11日对你公司涉嫌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衢州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国风澜园(二期)项目(下简称该项目)位于衢州市柯城区锦西大道以东,双岭南路以西,九华中大道以南,常山港以北,该项目共有住宅房屋58栋(含合院区19栋)。当事人于2020年7月21日取得该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2021年2月7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330800202100248),2021年2月24日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330800202102240101),并于2021年2月25日开工建设。
根据衢资规条字(智慧)[2020]07号《衢州市市区国有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国风澜园(二期)钱家山G2-4地块规划与建筑设计方案》,该项目合院建设规划条件是:本项目合院区“禁止地下空间连片开挖”,如合院区建设地下室,则“地下空间全部计入容积率”。依据规划许可,该项目合院区共建设低层住宅19栋楼(54#-59#、61#-73#),共40户,成三排并列,每栋规划设计均为地上3层、无地下室。
2021年4月19日,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智慧新城分局巡查该项目工地时,发现当事人在建设低层住宅54#、55#、58#栋楼(合院)时擅自开挖地下室预留空腔,存在与规划审批不符的情况,责令限期整改。2022年10月9日,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智慧新城分局巡查发现该项目54#-73#(合院)等低层建筑擅自开挖地下室预留空腔,存在与规划审批不符情形。
2022年10月18日,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智慧新城分局召开国风澜园地下空腔联合监管会,当事人明确表示合院区域地下空腔在设计方案中是要回填的,并制定回填方案,下步将全面完成回填工作,会议原则上通过当事人提出的土方加发泡混凝土回填方案。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智慧新城分局于2023年8月18日联合其他职能部门对该项目合院回填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抽样检查,现场抽查6户。2023年10月9日该项目通过了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2023年10月31日通过工程竣工验收。
本机关在调查中发现,当事人在该项目建设过程中,在3栋合院(54#、55#、58#)±0.000标高以下地下空腔整改中未按照整改承诺回填到位,下部为木支架支撑,上部采用发泡混凝土回填,下部形成了2.2米以上高度的封闭建筑空间;在16栋合院(56#、57#、59#、61#-73#)±0.000标高以下建设东、西、北三侧砖墙。
2025年7月11日,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核实意见,认为54#、55#、58#三栋合院未按照整改承诺对地下空腔回填到位,形成了地下2.2米左右高度的封闭建筑空间,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不符,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2025年7月21日,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核实意见,认为56#、57#、59#、61#-73#共16栋合院关于±0.000标高以下的东、西、北三侧墙体,与规划审定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不符,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2025年8月1日,经博文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评估,案涉违法建设的19栋合院(54#-59#、61#-73#)建设工程造价为人民币叁仟壹佰壹拾陆万玖仟伍佰捌拾肆元整(¥31169584.00元);2025年8月8日,经浙江志诚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测绘,3栋合院(54#、55#、58#)地下空腔的建筑面积为699.81平方米。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在国风澜园(二期)19栋合院建设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一是3栋合院(54#、55#、58#)未按照整改承诺对地下空腔回填到位,形成地下2.2米以上高度的封闭建筑空间,共计建筑面积699.81平方米,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不符;二是出具了2022-JZ-036号工程技术联系单在16栋合院(56#、57#、59#、61#-73#)±0.000标高以下东、西、北三侧设置砖砌墙体并建设完成,未经过规划部门审批,与规划审定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不符。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已构成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2025年8月26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衢综执罚听告字〔2025〕第000117号《衢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类)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于2025年8月29日提出听证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9月12日在衢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召开听证会。经调查复核后,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对当事人在听证会上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1. 责令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对54#、55#、58#共3栋合院地下封闭建筑空间进行回填;2. 责令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拆除56#、57#、59#、61#-73#共16栋合院±0.000标高以下的东、西、北三侧墙体;3. 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九的罚款,计人民币贰佰捌拾万伍仟贰佰陆拾贰元伍角陆分(¥31169584.00元×9%= ¥2805262.56元)。
2805262.56元
衢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09-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