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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新县任新消防器材销售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新远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30632MA09YRBP9A所属地区:河北省
企业地址: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保新路59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安市监综处罚﹝2023﹞15号
当事人销售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是2023年2月10日从裕华盛仁消防器材经销处购进的,共进了10具,每具进价18元,按照每具30元销售的。至2023年4月25日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时,该公司只剩余该批次手提式干粉灭火器3具,其余7具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全部售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七十二条“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的规定。本案货值金额为300元。本案违法所得8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4月25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情况。 2、2023年5月11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调查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该款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灭火器的购进时间、数量、销售价格及数量的事实。 3、经当事人确认的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从事灭火器销售的事实及目前经营状况。 4、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身份证明。 5、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单(复印件)1张,证明了当事人进货渠道、进货数量、单价和进货日期。 6、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测检验报1份,证明了监督抽查抽检日期、抽检样品具体情况及检验结果。 7、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执法局下发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情况通知单”,证明案件来源。 以上证据均经有关人员或当事人签名或盖章,本局制作文书符合证据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2023年5月30日,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向当事人送达了安市监综罚告[2023]1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指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不合格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的行为,属违法行为,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序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当事人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从轻情节或者减轻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从重情节,本着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决定给予对当事人一般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不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84元,2、罚款716元,合计罚没款800元。
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84元,2、罚款716元,合计罚没款800元。
716.00元
安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15
2
冀市监雄处〔2023〕13063223000029号
当事人销售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是2022年2月10日从裕华盛仁消防器材经销处购进的。共进了10具,每具进价18元,按照每具30元销售的。至2023年4月25日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时,该公司只剩余该批次手提式干粉灭火器3具,其余7具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全部售出。本案货值金额为300元.
罚款0.0716万元,没收非法财物0.0084万元
716.00元
安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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