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美盐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徐佳燕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681MAC1MRAL9X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店口镇包村村后旺自然村1017号-1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诸市监处罚﹝2024﹞1177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浙江美盐食品有限公司2023年6月22日和2023年7月4日因喷码设备故障未在产品外包装打上生产日期,在2023年6月22日生产未标注生产日期的盐汽水65箱,2023年7月4日生产未标注生产日期的盐汽水20箱,共生产85箱,规格24瓶/箱,销售价7元/箱。截至查获时止,上述产品已全部销售给上海经销商秦某某,无库存,合计货值金额595元,违法所得595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生产预包装食品的包装标签上未标明生产日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没收违法所得595元;2.罚款5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生产预包装食品的包装标签上未标明生产日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没收违法所得595元;2.罚款5000元。
5000.00元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