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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蔬小白生鲜有限公司金虹街分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云燕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330702MACN8HMW1B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城西街道金虹街300号、302号(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金婺市监处罚〔2023〕76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4月28日从房东胡振军处租得金华市婺城区城西街道金虹街300号、302号的营业房,面积有150平方米左右,租金为9*元/年。在其装修期间我局工作人员提醒过当事人开业之前及时去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当事人于2023年6月21日取得营业执照,但在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3年7月26日起开始在该营业房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主要经营范围除食用农产品、新鲜蔬菜、新鲜水果、预包装食品和保健食品销售之外还从事散装食品销售等经营活动。2023年8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截止案发时当事人仍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情况下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当事人提供了部分进货、销售等相关票据记录,但因销售记录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混同无法分别。货值和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情况下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50000.00元,上缴国库。
50000.00元
金华市婺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07
2
金婺市监处罚﹝2023﹞1452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4月28日从房东胡振军处租得金华市婺城区城西街道金虹街300号、302号的营业房,面积有150平方米左右,租金为90000元/年。在其装修期间我局工作人员提醒过当事人开业之前及时去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当事人于2023年6月21日取得营业执照,但在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3年7月26日起开始在该营业房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主要经营范围除食用农产品、新鲜蔬菜、新鲜水果、预包装食品和保健食品销售之外还从事散装食品销售等经营活动。2023年8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截止案发时当事人仍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情况下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当事人提供了部分进货、销售等相关票据记录,但因销售记录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混同无法分别。货值和违法所得无法计算。<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情况下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50000.00元,上缴国库。<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50000.00元
金华市婺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