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游县好视立眼镜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徐美娟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825MA2FU63M34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龙游县龙洲街道荣昌大道407、409、41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龙市监处罚〔2026〕77号
当事人使用涉案电脑验光仪、验光镜片箱、焦度计进行眼镜配置工作, 2026年3月3日,执法人员检查时3台设备未在检定有效期内。涉案电脑验光仪、验光镜片箱、焦度计属于《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中的实施强制管理计量器具。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未对使用的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申请检定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500元,上缴国库。
500.00元
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10
2
龙市监处罚〔2025〕74号
2025年1月2日,本局收到举报称在当事人处花费20元购买了一瓶“隐形眼镜多功能护理液”且该产品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但经查询发现当事人无第三类医疗器械的经营许可。2025年1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在经营场所收银台桌面上发现有投诉举报线索指向的产品。2025年1月20日,本局依法立案查处。经查明,当事人在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购进涉案产品,并于2024年11月2日以20元的价格销售一瓶未开封的“海昌隐形眼镜多功能护理液 净含量:120mL”给投诉举报人。当事人违法所得为2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属未经许可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为初次违法,且货值金额较小,未发生医疗器械使用安全事故,且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违法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决定依法对当事人适用减轻处罚。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没收涉案未开封的产品,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0元,罚没款合计5020元,上缴国库。
5000.00元
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