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众安华纳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伟文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0MA28U3W70A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东新街道德胜路2号1楼124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8-04
(2025)浙01民终6203号
租赁合同纠纷
杭州德冠酒店服务有限公司
杭州众安华纳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拱卫公罚﹝2025﹞1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杭拱卫公罚〔2025〕13号 案件名称:杭州众安华纳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案 被处罚人名称:杭州众安华纳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名称:陈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04月01日,当事人未按照要求对供顾客使用的杯具、床单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涉及两种用品用具。 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行政处罚的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所属杭州市区的各营业网点(账户:杭州市拱墅区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杭州湖墅支行,账号:1202*********09962)。也可选择使用手机“支付宝”或“浙里办APP”扫描缴款单的二维码缴纳,或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平台(https://pay.zjzwfw.gov.cn)按缴款单号缴纳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拱墅区卫生健康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年5月14日
对杭州众安华纳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予以如下处罚:警告;罚款金额:1000元;
1000.00元
杭州市拱墅区卫生健康局
2025-05-14
2
杭拱卫公罚﹝2024﹞4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杭拱卫公罚〔2024〕45号 案件名称:杭州众安华纳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等案 被处罚人名称:杭州众安华纳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名称:陈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1、2024年07月01日,当事人安排胡某某等2名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2、2024年07月01日,店内供顾客使用的杯具未按规定进行清洗、消毒、保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条,已构成违法。 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行政处罚的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所属杭州市区的各营业网点(账户:杭州市拱墅区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杭州湖墅支行,账号:1202*********09962)。也可选择使用手机“支付宝”或“浙里办APP”扫描缴款单的二维码缴纳,或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平台(https://pay.zjzwfw.gov.cn)按缴款单号缴纳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拱墅区卫生健康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年08月09日
对杭州众安华纳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予以如下处罚:警告;罚款金额:1000元。
1000.00元
杭州市拱墅区卫生健康局
2024-08-09
3
拱墅应急罚决﹝2024﹞第000142-2号
当事人杭州众安华纳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18日在石桥街道实施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不符合疏散要求,存在占用、锁闭、封堵情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
2000.00元
杭州市拱墅区应急管理局
2024-07-26
4
杭拱公(石)行罚决字[2023]01841号
2023年3月15日,石桥派出所民警对位于杭州市拱墅区石桥街道石桥路某号的杭州众安华纳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检查时告知要落实旅客登机等反恐主义安全防范工作,并签订反恐告知书。2023年4月24日,石桥派出所民警在对该酒店检查时发现酒店疏于管理,不按规定登记住宿在某房的孙某某,未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相关工作。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3月15日,石桥派出所民警对位于杭州市拱墅区石桥街道石桥路某号的杭州众安华纳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检查时告知要落实旅客登机等反恐主义安全防范工作,并签订反恐告知书。2023年4月24日,石桥派出所民警在对该酒店检查时发现酒店疏于管理,不按规定登记住宿在某房的孙某某,未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相关工作。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杭州湖墅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1000.00元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石桥派出所
2023-04-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