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金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朱海波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902781495383Q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大道37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1-10
租赁合同纠纷
宜春金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2
2021-03-09
(2021)赣0923民初30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江**
袁**,黄**,奉新县永城物流服务中心,宜春金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宜春市上高县人民法院
3
2019-03-13
(2019)赣0502民初817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刘**
易**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4
2019-03-08
(2018)赣0502民初763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宋**
宜春金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黄**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5
2019-01-24
(2019)赣0923民初87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石**
宜春金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宜春市上高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11-21
(2025)赣0902民初10268号
租赁合同纠纷
宜春金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梁**
裁判文书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2
2025-09-28
租赁合同纠纷
宜春金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梁**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1-13
2019-05-22
(2019)赣0502执2039号
侵权责任纠纷
安徽路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宜春金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1829.00元
执行案件
2
2019-06-14
2019-04-09
(2018)赣0502民初6547号
侵权责任纠纷
安徽路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黄**、宜春金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9140.00元
民事案件
3
2019-06-14
2019-05-08
(2019)赣0502民初817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刘**与易**、宜春金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90937.36元
民事案件
4
2019-05-29
2019-03-25
(2019)赣0923民初87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石**与宜春金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45690.57元
民事案件
5
2019-04-22
2019-03-25
(2018)赣0502民初763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宋**与黄**、宜春金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47245.15元
民事案件
6
2019-03-29
2019-03-13
(2019)赣09民终350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宜春金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19-02-12
2014-06-12
(2014)宜中民三终字第2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8
2018-10-25
2018-09-26
(2018)赣0323民初74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彭**与彭**、宜春金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7000.00元
民事案件
9
2018-07-30
2018-03-16
(2018)赣0902民初948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宜春金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1540.00元
民事案件
10
2018-07-30
2018-06-28
(2018)赣09民终1087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宜春金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宜交罚〔2026〕8262号
2026年3月16日12时10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在环城南路路口执法检查时,发现范天强驾驶的赣C9N979重型自卸货车,该车装有一车长石粉从新坊到西村。经调查,车主实际经营者为宜春市金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范天强是该公司聘请的驾驶员,该车辆行驶证使用性质为货运,取得道路运输证,驾驶员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车辆行驶证及道路运输证核定的车辆栏板高度为1.6米,经现场实际测量总高度为1.8米,当事人擅自把栏板加高了0.2米,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责令改正并处伍仟元的罚款(5000元)
5000.00元
宜春市交通运输局
2026-03-16
2
浏交处罚﹝2025﹞0068号
擅自超限运输行驶公路
罚款6300元
6300.00元
浏阳市交通运输局
2025-01-24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12-09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