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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市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10+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木林注册资本:50.00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90047932589679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仙桃市建设一街十巷四号五单元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2-07
2021-06-23
(2021)鄂9004民初327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仙桃市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1-12-07
2021-06-23
(2021)鄂9004民初327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仙桃市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1-12-07
2021-06-23
(2021)鄂9004民初327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仙桃市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1-12-07
2021-06-23
(2021)鄂9004民初327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仙桃市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1-12-07
2021-06-23
(2021)鄂9004民初327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仙桃市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1-03-29
2021-02-07
(2021)鄂9004民初104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仙桃市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0-12-28
2020-11-04
(2019)鄂9004民初361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仙桃市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426.46元
民事案件
8
2020-12-01
2020-10-26
(2020)鄂9004民初360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仙桃市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20-12-01
2020-10-26
(2020)鄂9004民初360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仙桃市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20-12-01
2020-10-26
(2020)鄂9004民初361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仙桃市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仙桃市监处罚〔2025〕435号
经查,2025年5月6日,陈木林收到由湖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电梯检验意见通知书》和上述7份《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定期检验报告》。《电梯检验意见通知书》的检验意见为:经定期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7份《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定期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2025年5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仙桃市江汉路的香岸华府小区内使用单位为仙桃市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7部电梯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发现位于该小区17号楼的2部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仍在使用,这2部电梯的使用登记编号分别为:梯11鄂M01536(18)、梯11鄂M01537(18)。陈木林随即承认上述7部电梯一直在使用。 经进一步查明,当事人收到上述《电梯检验意见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后,明知位于仙桃市江汉路的香岸华府小区内的上述7部电梯存在重大事故安全隐患,未经定期检验合格不得继续使用,却仍在继续使用。其属于《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准则》(GB 45067-2024)中“4.6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仍继续使用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a)定期检验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之情形,当事人的电梯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2025年5月14日,陈木林取得了湖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7份《《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定期检验报告》》,报告编号分别为:13TD120250973、13TD120250974、13TD120250975、13TD120250976、13TD120250977、13TD120250978,13TD120250979,上述7部电梯的检验结论均为合格。...[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如下行政处罚:对当事人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行为,处罚款20000元,上缴国库。
20000.00元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