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顺吃惑美食行(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艳 | 注册资本:5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510322MADDL7FQ4E | 所属地区:四川省 |
| 企业地址:自贡市富顺县富世街道办事处银杏北路4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富市监处罚〔2026〕171号
经查,当事人在2024年7月2日以6.45元的价格在淘宝平台上的第三方商家“成都蜀满溢食品商城”购进涉案六婆?辣椒面(固态复合调味料)50袋,2g/袋,生产日期20240521,保质期12个月。至2026年1月30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上述六婆?辣椒面(固态复合调味料)超过保质期仍放在操作区内进门左手边架子上从上往下数第一层共50袋均未开封使用,因当事人疏忽一直放在后厨未及时清理。\n另查明,当事人在2025年2月在富顺县吉安庄市场以16元一瓶的价格购进涉案天车?甜面酱,生产日期:2024/10/11,保质期12个月,但未索要票据及供货方资质。当事人使用上述天车?甜面酱用于制作“京酱肉丝”,京酱肉丝售价为38元一份;上述天车?甜面酱超过保质期后,当事人仍将其存放在操作区内左手边架子上从上往下数第二层上继续使用,截至现场检查时,上述天车?甜面酱已开封使用剩余750g(连瓶身重)。\n因当事人未提供京酱肉丝的销售记录,无法查明上述天车?甜面酱超过保质期后的使用情况,故本案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货值金额为22.45元。
当事人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行为,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在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可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注销备案证或者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注销备案证,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案件承办人员建议作出行政处罚如下: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详见《财物清单》);罚款壹仟伍佰元人民币(1500.00元)。\n当事人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当事人未索取销售凭证的违法行为,《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五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案件承办人员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警告\n综上,本局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n1.警告\n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详见《财物清单》);\n3.罚款壹仟伍佰元人民币(1500.00元)。
1500.00元
富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