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中为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宗海 | 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202245961009413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天津市宝坻区牛道口镇宝平公路收费站南侧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9-06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天津市北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陈**,天津国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华今集团有限公司,天津中为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王*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2
2020-03-12
(2020)沪0113民初2815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平阳县旺亿工艺品商行
山西立博物资有限公司,太原市鸿峰混凝土有限公司,太原狮头中联水泥有限公司,辽宁华今塑业有限公司,天津中为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华宇伟业(上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3
2019-03-29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盛林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天津有为塑料材料有限公司,天津中为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天津华今塑业有限公司
天津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4-21
(2025)津0113执异18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天津北辰辰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中为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2
2022-09-10
(2017)皖0191民初1317号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周玲玲、干娜
天津中为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平阳县人民法院
3
2021-10-31
(2021)津0113民初290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天津市北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中为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4
2021-06-03
(2021)津0113民初290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天津市北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中为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5
2021-06-03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天津市北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中为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6
2018-12-02
(2018)沪0113民初12427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北京洲煌商贸有限公司
山西立博物资有限公司,太原市鸿峰混凝土有限公司,太原狮头中联水泥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7
2018-08-14
票据追索权纠纷
北京洲煌商贸有限公司
华宇伟业(上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山西立博物资有限公司,太原市鸿峰混凝土有限公司,太原狮头中联水泥有限公司,山东德发包装有限公司,辽宁华今塑业有限公司,天津中为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8
2018-01-02
(2017)津02民终6985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天津中为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王**
裁判文书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8-24
2022-08-15
(2022)津0113执2002号
借款合同纠纷
天津市北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中为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2-01-07
2021-04-21
(2021)津0113民初290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天津市北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中为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16000000.00元
民事案件
3
2022-01-07
2021-10-25
(2021)津0113民初290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天津市北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中为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3500000.00元
民事案件
4
2022-01-07
2021-05-27
(2021)津0113民初2905号之一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天津市北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中为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9-06-03
2019-05-13
(2018)津0110执3893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天津市滨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天津中为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19-03-13
2018-11-26
(2018)沪0113民初12427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北京洲煌商贸有限公司与华宇伟业(上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山西立博物资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00000.00元
民事案件
7
2018-12-28
2018-08-27
(2018)津0110民初197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天津市滨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津中为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天津国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294957.00元
民事案件
8
2018-11-01
2017-11-24
(2017)皖0191执1238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合肥圆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天津中为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18-01-30
2017-11-13
(2017)皖0191执1238号
合肥圆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天津中为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300648.00元
执行案件
10
2017-12-31
2017-12-21
(2017)津02民终6985号
借款合同纠纷
天津中为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天津市滨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税四稽罚〔2024〕111号
经过对你单位2016年度、2017年度相关纳税资料的检查,发现你单位以走逃失联方式逃避税务检查,存在巨额资金未付款、资金即进即出无沉淀等异常情形。你单位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提供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金额一致,已定性为虚开。现已证实你单位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后虚抵进项、虚列成本,是为逃避缴纳税款。你单位取得天津钰尔星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同庆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天津瑞福永昌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君起安塑料颗粒制造有限公司、天津富仁进出口有限公司虚开的17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应补缴2016年、2017年增值税及附加合计3384117.14元。你单位上述发票对应支出不允许在所属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本次检查需对当年度企业所得税进行调整。2016年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40889.58元,本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3331891.78元,扣除增值税附加税费294634.84元,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3378146.52元,应缴企业所得税3344536.63元,已缴85222.4元,应补缴2016年企业所得税3259314.23元。2017年申报应纳税所得额0元,亏损额为-447707.25元,本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284543.34元,扣除增值税附加税费94688.40元,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742147.69元,应缴企业所得税935536.92元,已缴0元,应补缴2017年企业所得税935536.92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2017年2月应补缴增值税税款0.5倍罚款364186.17元,处2017年2月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0.5倍罚款25493.03元,处应补缴2016年企业所得税税款0.5倍罚款1629657.12元,处应补缴2017年企业所得税税款0.5倍罚款467768.46元。
2487104.78元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
2024-12-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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