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创佳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金海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23015725152025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昌吉州昌吉市北京北路246号(联汇市场院内10区4丘24栋一层)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8-11
(2025)新23民终1740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昌吉市创佳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张**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
2025-01-07
(2024)新2301民初10299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张**
昌吉市创佳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昌吉市人民法院
3
2024-09-11
(2024)新23民终1893号
劳动争议
张**
昌吉市创佳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4
2019-12-02
(2019)新2301民初6697号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张**
昌吉市创佳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昌吉市人民法院
5
2019-04-09
(2019)新2301民初1527号
劳动争议
张**
昌吉市创佳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昌吉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6-24
2025-05-20
(2024)新2301民初10299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张*、昌吉市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13858.44元
民事案件
2
2024-11-27
2024-11-25
(2024)新23民终1893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张**、昌吉市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0-06-01
2020-04-22
(2019)新2301民初6697号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张**与昌吉市创佳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19-10-05
2019-05-30
(2019)新2301民初1527号
劳动争议
张**与昌吉市创佳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19-09-02
2019-08-23
(2019)新23民终1259号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张**与昌吉市创佳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昌州税稽罚〔2026〕62号
(一)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
你公司2023年至2025年期间抵扣与你公司无关的电费发票列明的进项税额:2023年抵扣89,319.20元,2024年抵扣126,428.59元,2025年抵扣58,281.3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四条“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第八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之规定,你公司抵扣与你公司无关的电费发票列明的进项税额,应予转出,造成少缴2023年至2026年增值税274,029.1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二条第一款“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第四条第一款“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之规定,你公司少缴2023年-2026年城市维护建设税19,182.04元。
上述违法事实由你公司情况说明、增值税申报表、2023-2025年电费发票清单及发票复印件、2023-2025年进项发票认证抵扣清单23页、相关会计凭证及附件等证据证实。
(二)企业所得税
你公司2023年通过生产成本科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与你公司无关的电费738,902.6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
在账簿上多列支出
24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昌吉回族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
2026-09-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