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吾拾光(重庆)民宿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宓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12MADD6DUH03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观音桥组团D分区D18-3/01地块S2及2号楼2-商业14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渝中市监处罚〔2026〕1218号
经查,当事人在重庆市渝中区大溪沟街道溪江悦小区内经营民宿,在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自行购买大桶装“洗发液”、“护发素”、“沐浴露”和分装瓶对上述化妆品进行分装并提供给顾客免费使用。
因其免费提供给消费者使用,故无违法所得。
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材料货值金额如下:
1、格露飞洗发液(白茶香型),批号:20240418,规格:20公斤/桶,数量:1桶,购进价129.5元;
2、Kosonma护发素(白茶香型),批号:20250301,规格:5L/桶,数量:1桶,购进价38元;
3、Kosonma沐浴液(白茶香型),批号:20251125,规格:20公斤/桶,数量:1桶,购进价125元;
4、分装瓶,规格:250ml/个,数量:30个,总购进价90元。
综上,当事人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违法所得为0元,货值金额合计为382.5元。
1、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2、没收违法财物包括(1)违法生产的“洗发水”(250ml/瓶),10瓶;
(2)违法生产的“沐浴露”(250ml/瓶),10瓶;
(3)违法生产的“护发素”(250ml/瓶),10瓶;
(4)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格露飞洗发液(白茶香型)(20公斤/桶),1桶;
(5)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Kosonma护发素(白茶香型)(5L/桶),1桶;
(6)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Kosonma沐浴液(白茶香型)(20公斤/桶),1桶。 (价值¥ 382.50)。
5000.00元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