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江张坤华小卖部(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坤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0422MA6LD6PP8X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县龙街街道办事处禄充社区翰林路18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玉澄处罚〔2025〕79号
经查,上述4种食品从澄江志强商号购进,购进加多宝凉茶1件15瓶,每瓶进价和售价分别3元和4元;购进康宝牌冰糖雪梨1件6瓶,每瓶进价和售价分别2元和3元;购进雪兰奶啤风味饮品6瓶,每瓶进价和售价分别4元和5元;购进雪花勇闯1件12瓶,每瓶进价和售价分别3.5元和5元;2025年4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检查该小卖部时发现上述4种食品该已涉嫌超过保质期,货值金额45元,当事人对食品超过保质期的事实和货值金额等均已认可,有现场记录和图片及询问笔录等证实。由于当事人仅提供食品的进货记录而无销售记录,经营中未记账,仅有口头供述,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加多宝凉茶8瓶,康宝牌冰糖雪梨1瓶,雪兰奶啤风味饮品1瓶,雪花勇闯天涯1瓶,详见财物清单(澄市监物清2025〕LJ04230505号)。
2、罚款伍佰元(¥500.00元),上缴国库。
500.00元
澄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