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王步仙中医针灸科诊所(个人独资)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步仙 | 注册资本:15.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81MA2L3A3A48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安阳街道安康路225弄3幢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瑞市监处罚〔2025〕850号
经查明:当事人从其药品供应商浙江海派医药有限公司处购进涉案药品“博美欣”牌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分散片,购进日期:2024年1月14日,购进数量:20盒,购进价格:8.6元/盒,产品批号:20230103,有效期至:2025.02,用于医疗机构配药使用,售价0.5元/片,至检查当日剩余42片,已超过有效期,仍放在经营场所处于待用状态,被我局依法扣押,过期后未使用,计过期药品货值金额21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药品养护未到位。另外,当事人经营场所内使用的“鱼跃”牌台式血压计,器号:34527928,其器身上未发现强制检定标志,截至检查当日,当事人未申请检定。
一、当事人使用的血压计属于《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二级序号(19)“无创非自动测量血压计…用于医疗卫生:医疗机构对人体血压的测量”规定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当事人使用强检计量器具未按规定申请检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与《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一条第二项“使用计量器具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二)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超过检定周期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款100元。二、当事人使用的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所指的劣药,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没收过期药品(“博美欣”牌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分散片42片),罚款30000元。三、当事人对药品养护不到位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医疗机构应当配备药品养护人员,定期对储存药品进行检查和养护,监测和记录储存区域的温湿度,维护储存设施设备,并建立相应的养护档案”之规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医疗机构未按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设置专门质量管理部门或者人员、未按本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规定履行进货查验、药品储存和养护、停止使用、报告等义务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通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改正,并通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以上合计罚没款30100元,上缴国库。
30000.00元
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