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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船营区苗大姐火锅食材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苗辉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204MA17PH3D3A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市船营区和龙街12号楼4单元1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吉市市监综食处罚〔2023〕01004号
经查,从今年元旦开始,当事人加盟“乐逛火锅食材超市”,由于“乐逛火锅食材超市”方提供的肉类品种比较单一,当事人就自己生产经营了三种“苗大姐”牌预包装肉类制品(羊肉卷、金钻肥牛、特级肥牛)。从2023年1月1日至案发,共售出“苗大姐牌金钻肥牛”105盒(每盒重量500g),售价是每盒33元;售出“苗大姐牌特级肥牛”110盒(每盒重量500g),售价是每盒27元;售出“苗大姐牌羊肉卷”98盒(每盒重量500g),售价是每盒30元。“苗大姐牌特级肥牛”和“苗大姐牌羊肉卷”的原肉是营口老羊头清真肉类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预制调理肉制品“冷冻调理牛肉”(原味肥牛)和“冷冻调理羊肉”(羔羊肉方);“苗大姐牌金钻肥牛”的原肉是哈尔滨亿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速冻预制牛肉板“亿康相间肥牛”。当事人索取了三款肉的生产厂家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和检验报告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持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当事人将不可分装的调理肉进行分装,以其他形态进行销售且分装后贴自己的品牌标签定量包装,符合预包装食品的特征。 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够成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2023年4月4日,本大队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吉林市船营区苗大姐火锅食材超市(苗辉)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涉嫌构成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处罚如下: 一、没收涉案苗大姐牌金钻肥牛7盒(每盒重量500g)、苗大姐牌特级肥牛8盒(每盒重量500g)、苗大姐牌羊肉卷5盒(每盒重量500g); 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375元 三、罚款人民币90000元。
90000.00元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1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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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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