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阳市心爱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万林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683MA4BAFMW13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枣阳市七方镇刘寨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枣阳市监处罚〔2026〕279号
“白云边”商标注册人为松滋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松滋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许可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注册号5576721“白云边”注册商标使用于酒(饮料);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的第33类,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9年6月27日。
经查明,当事人系经本局于2003年10月29日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食品销售;烟草制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卫生洁具销售;日用百货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对涉案54瓶白云边白酒是否属于合法来源、检查发现场所是否属于经营场所和是否作为商品销售均提出异议。当事人陈述,本局扣押的21瓶42度12年白云边酒中20瓶由他人走亲访友时赠送,剩下1瓶42度12年白云边酒不清楚从何处购进;他人走亲访友时送了32瓶42度15年白云边酒,本局扣押了其中31瓶42度15年白云边酒,有1瓶白云边白酒因本局执法人员现场初步判断为真酒未进行扣押。当事人在收受上述涉案白酒时未查验涉案白酒的真假,仅能提供相关来访人员的情况说明。当事人又陈述,部分白云边白酒摆放在门口大棚内原来销售烟花爆竹的货架上,另一部分放在地上,其中还有2件白云边白酒放在卧室内,相关区域应当不被认定为经营场所。
经核实,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摆放在门口大棚内原来销售烟花爆竹的货架上的白云边白酒旁摆放的有2箱八宝粥、1箱特仑苏有机纯牛奶、2箱金典纯牛奶、1提苦荞酒和4提紫荞酒,上述商品混放在一起;在摆放2件白云边白酒的地面旁,摆放的有4袋香瓜子和成件摆放的黄鹤楼白酒。香瓜子是他人购买后退货的,现已退给供货商;黄鹤楼白酒作为商品销售,销售价格是400元/箱。当事人所述“卧室”是一楼楼梯口边上的一间房间,房间内混放的有成箱白酒和烟花爆竹等商品,与其他销售区域直接联通,当事人仅以房间内放的有被子来判断为卧室,主张其中商品不属于其经营产品,本局不予采信。关于涉案白酒来源,本局执法人员随机抽取了当事人提供的来访人员,对其情况说明进行核实,经询问,来访人员并不从事经营白酒,仅能说明在过年期间给当事人送过2瓶白云边白酒,不能说明所送白云边白酒的来源以及生产日期、物流编码等特征信息,且无法辨明涉案扣押的白云边白酒是否系其赠送。
鉴于本局执法人员检查时正处于春节白酒消费旺季,经营场所内往来顾客较多、商品流动性大,且当事人经营商品从室内一直延伸到室外,不存在过渡或分隔的区域划分。现场检查显示,当事人将涉案的54瓶白云边白酒(成箱且包装完好)分别摆放在门口货架、地面等区域,并与其正在对外销售的黄鹤楼白酒等其他商品混合堆放。当事人作为从事食品销售的经营者,应当知晓将商品混入待售区域会产生对外销售的现实风险,但其未采取任何措施将涉案白酒加以区分。当事人虽辩称涉案白酒“不作为商品销售、只作为礼品回礼”,但未能提供任何内部管理制度、台账记录等证据加以证明,且其提供的部分来访人员情况说明无法与涉案白酒具体对应。本局结合以上案情综合判断,认为涉案白云边白酒在经营场所内被用于销售的可能性远高于自用、回礼等非销售用途,其“销售用途”具有高度盖然性。因此对当事人“涉案白云边白酒全部是他人送的礼品酒”“涉案白酒不作销售用途”等陈述申辩内容不予采纳。
由于当事人无法提供购销台账,其经营场所内也未标注售价,为查明当事人违法经营额,案件调查过程中,商标权利人向本局提供涉案商品市场指导价格,显示为:42°12年“白云边?”白酒118元/瓶、42°15年“白云边?”白酒193元/瓶、42°20年“白云边?”白酒388元/瓶,但经本局执法人员走访核实,商标权利人提供的市场指导价格远高于同类商品在本地市场的实际交易价格,因此本局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计算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违法经营额,可以考虑下列因素:(四)‘被侵权商品的市场中间价格。’”及《商标侵权案件违法经营额计算办法》(国知发保字〔2024〕34号)第五条第三款“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或者侵权商品没有标价的,按照侵权发生期间被侵权商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之规定,本局执法人员对涉案白酒的价格进行市场调查,随机抽取3家白酒销售商铺进行调查询问,并要求经营者填报《价格调查表》,通过计算平均值,确定涉案白酒的市场中间价格约为:42°12年“白云边?”白酒90元/瓶、42°15年“白云边?”白酒150元/瓶、42°20年“白云边?”白酒350元/瓶。综上,本局将经鉴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21?瓶42°12年“白云边?”白酒??、31?瓶42°15年“白云边?”白酒、2瓶42°20年“白云边?”白酒作为涉案产品,根据市场中间价...[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本局再次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涉案21瓶42度12年白云边酒、31瓶42度15年白云边酒、2瓶42度20年白云边白酒,共计54瓶白云边白酒;
2、罚款10000元。
综上,对当事人合并执行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涉案21瓶42度12年白云边酒、31瓶42度15年白云边酒、2瓶42度20年白云边白酒,共计54瓶白云边白酒;
3、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