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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海曙普仁医院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林国阳注册资本:4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03780400055Q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解放南路8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11-14
(2023)浙0203民诉前调13422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石**
宁波海曙普仁医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8-06-05
2017-04-05
(2017)浙0203民初字第2046号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卓**与林**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8-05-31
2018-01-03
(2017)浙0203民初11060号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卓**、林**等与宁波市海曙欧亚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14-12-03
2014-12-03
(2014)甬仑商初字第76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林**、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579835.93元
民事案件
4
2014-07-16
2014-07-16
(2014)甬鄞商初字第94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与宁波市海曙欧亚男科医院、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
141237.67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海市监处罚﹝2026﹞328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医院内的“*”和“*”两款医疗器械已超过使用期限。<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属于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   对当事人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医疗器械的行为,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从轻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涉案2款超过使用期限的医疗器械;2、罚款20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属于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   对当事人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医疗器械的行为,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从轻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涉案2款超过使用期限的医疗器械;2、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7
2
甬海市监处罚﹝2023﹞680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2005年9月14日注册成立,系一家名为“宁波普仁医院”的医疗机构。领取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的营业执照登记号为76451286-633020317A1002的医疗机构许可证。2023年8月26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诊室药房中发现五款药品,名称分别为“*、*、*、*、*”。五款药品外包装上均标注有“[贮藏]遮光,密封,在阴凉处(不超过20℃)保存”。根据当事人诊室药房里的温度计显示现场温度为23.6℃。当事人未按照药品标签标示要求贮存药品。当事人于2023年6月20日从*公司购进“*”8000支,进货价格为*元/支,共*元;于2023年8月16日从*公司购进“注射用头孢曲松钠”200支,进货价格为*元/支,共*元;于2023年5月8日从*公司购进“*”600盒,进货价格为*元/盒,共*元;于2023年6月26日从*公司购进“*”400盒,进货价格为*元/盒,共*元;于2023年8月23日从*公司购进“*”2000瓶,进货价格为*元/瓶,共*元。上述五款产品的总计进货价为*元。因涉案药品均为当事人在诊疗项目中搭配使用的,并未单独计费,故当事人违法经营上述五款药品的货值金额无法查明,违法所得亦无法计算。另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卫生耗材室中发现一款名为“*”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号:*,产品外包装标注有“1.产品维护和保养:应贮存在通风良好,相对湿度不超过80%,无腐蚀性物质的室内”等字样。根据当事人卫生耗材室内的湿度计显示现场湿度为*%。当事人未按照医疗器械标签标示要求贮存医疗器械。当事人于2023年7月5日从*公司购进“*”200件,进货价格为*元/件,共*元。由于上述*系当事人提供给员工使用,未收取费用,故当事人违法经营上述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为*元,无违法所得。经系统查询,当事人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对当事人未按包装标示的温度要求储存药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限期15日内改正并处罚如下:警告。对当事人未按医疗器械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从轻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10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对当事人未按包装标示的温度要求储存药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限期15日内改正并处罚如下:警告。对当事人未按医疗器械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从轻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10000元。
10000.00元
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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