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新绣丽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胡玲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824MA2DK2RW0K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华埠镇临湖路148号(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开卫医罚﹝2025﹞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开卫医罚〔2025〕5号 案件名称:衢州新绣丽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案 被处罚人名称:衢州新绣丽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名称:胡某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10月11日开化县卫生健康局对衢州新绣丽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其在2025年4月21日给顾客王某倩做完水光针医疗美容项目后,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人民币10500.00元。 行政处罚的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款项缴到浙江开化农商银行,地址:开化县芹阳办事处解放街60号,银行帐号:20100001******75001701,收款账户名称:开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开化县卫生健康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年12月11日
对衢州新绣丽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予以如下处罚:警告;罚款金额:10500元;
10500.00元
开化县卫生健康局
2025-12-11
2
开市监处罚﹝2023﹞294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9月7日,当事人在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华埠镇临湖路142号的经营场所内使用超过保质期的医疗器械。<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为首次违法,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本局调查,提供了涉案产品的进货记录以及完整的进货查验台账,且涉案货值较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坚持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并参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进行改正并作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以下涉案医疗器械:1、3包“***”医用外科口罩;2、102包“***”医用棉球;3、20包“**”一次性使用使用灭菌橡胶外科手套(规格7.5);4、22包“**”一次性使用使用灭菌橡胶外科手套(规格8);5、21支“***”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带针。二、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为首次违法,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本局调查,提供了涉案产品的进货记录以及完整的进货查验台账,且涉案货值较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坚持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并参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进行改正并作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以下涉案医疗器械:1、3包“***”医用外科口罩;2、102包“***”医用棉球;3、20包“**”一次性使用使用灭菌橡胶外科手套(规格7.5);4、22包“**”一次性使用使用灭菌橡胶外科手套(规格8);5、21支“***”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带针。二、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
20000.00元
开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7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4-07-0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开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