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州区致好农资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庄致好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20706MACX4JA30W | 所属地区:江苏省 |
| 企业地址:海州区岗埠农场张赣路100-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海市监处罚〔2025〕X00035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12月25日以每袋90元的价格从中湖(河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购进了80袋涉案“福盈门”牌复合肥料,该涉案产品规格型号为:50KG/袋45%(16-14-15)硫酸钾型,生产日期为:2024-10-29,生产单位为:福盈门(甘肃)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地址为: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经三路01号。以每袋95元的价格对外销售。2025年3月14日,海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连云港市计量检定测试中心对海州区致好农资经营部经营的“福盈门”牌复合肥料进行检测。检验检测报告编号:No:H2025QZJ0006号的检验结论显示:经抽样检验,总养分、有限磷、氯离子项目不符合GB/T 15063-2020标准和明示质量承诺,判定为不合格。2025年7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涉案的不合格复合肥料已全部销售完毕,现场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于2025年5月21日收到检验报告编号:No:H2025QZJ0006的不合格报告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要求。当事人货值金额共计7600元,违法所得400元。
综上所述,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化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停止销售不合格化肥,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罚款38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400元。
罚没款共计4200元,上缴国库。
3800.00元
海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