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广聚达物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薛祥保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23013287854626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昌吉州昌吉市石河子西路与翠岸路交汇处新疆嘉迪科技大厦D3号楼14层03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0-10
(2025)新2301民初778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行
薛**,新疆广聚达物流有限公司
昌吉市人民法院
2
2024-10-16
(2024)沪0118民初15851号
租赁合同纠纷
卡客伴驰(浙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新疆广聚达物流有限公司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3
2024-09-06
(2024)沪0118民初15851号
租赁合同纠纷
卡客伴驰(浙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新疆广聚达物流有限公司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1-24
(2024)沪0118民初15851号
租赁合同纠纷
卡客伴驰(浙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新疆广聚达物流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2
2024-08-29
租赁合同纠纷
卡客伴驰(浙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新疆广聚达物流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10-14
2025-09-20
(2025)新2301执3057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五家渠兵地融新能源有限公司、新疆广聚达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0-09-29
2020-07-02
(2020)新0104执2474号
其它类型纠纷
新疆中集物流有限公司与新疆广聚达物流有限公司、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145000.00元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昌州税稽罚〔2025〕73号
(一)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违法事实
1.你公司取得新疆昆仑信达能源有限公司开具的(以下简称:昆仑信达)19份专票,货物和劳务名称:*柴油*0#车用柴油(Ⅵ)、*柴油*-35#车用柴油(Ⅵ),发票代码:6500181130,发票号码:03001259-03001260;发票代码:6500182130,发票号码:03479007-03479009、03479186-03479187、03514005-03514008;发票代码:6500183130,发票号码:02003383-02003385、02003862-02003864;发票代码:6500191130,发票号码:02110620-02110621,金额合计1620842.31元,税额合计239157.69元,价税合计1860000元。你公司已抵扣上述发票对应的进项税额。
根据你公司情况说明:公司以运输业务为主,有自有车辆和外部租赁社会车辆共同开展运输业务,消耗大量油料,与昆仑信达公司约定购入柴油,由公司业务员(已经离职)与昆仑信达公司梅景波联系,具体情况已无法说明。你公司自查,部分油品未从昆仑信达公司实际购进,仅通过编造资金流及回流的方式结算油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你公司向开票方支付发票价款后通过郑国继农行卡、梅景波回流至该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陈霖,回流比例90.5%、91.5%、92%不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之规定,你公司因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做进项税额转出239157.69元,造成少缴增值税239157.69元。
2.取得新疆中化易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化易捷)开具的13份发票,货物和劳务名称:运输服务,发票代码6500192130,发票号码02161973-02161984、02161986,发票金额1261219.06元,税额113509.67元,价税合计137472
在账簿上多列支出,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32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昌吉回族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
2025-07-21
2
昌州税稽罚(2025)21号
(一)增值税 2017年9月至2018年7月期间,你公司取得新疆凯峰恒运物流有限公司开具的3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6500172130,发票号码为:01831924-01831928,01941927;发票代码:6500174130,发票号码:01071352-01071354,01137968-01137974,01173682-01173688,05876935-05876936,05876938-05876940,05876946,05905123,发票代码为:6500181130,发票号码为:02391203-02391204,金额3,104,133.28元,税额337,461.92元,价税合计3,441,595.20元。你公司已于2017年9月至2018年7月期间抵扣上述发票对应的进项税额337,461.92元。根据我局收到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附件,上述发票为虚开发票。 你公司向新疆凯峰恒运物流有限公司支付发票价款后通过中间人回流至你公司陈霖、薛祥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之规定,你公司取得的上述32份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相应的进项税额337,461.92元不得抵扣,应做进项税转出,造成少缴2017年-2018年增值税337,461.92元。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及《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二条“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300813.79元
国家税务总局昌吉回族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
2025-04-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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