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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广聚达物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薛祥保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23013287854626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昌吉州昌吉市石河子西路与翠岸路交汇处新疆嘉迪科技大厦D3号楼14层03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0-10
(2025)新2301民初778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行
薛**,新疆广聚达物流有限公司
昌吉市人民法院
2
2024-10-16
(2024)沪0118民初15851号
租赁合同纠纷
卡客伴驰(浙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新疆广聚达物流有限公司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3
2024-09-06
(2024)沪0118民初15851号
租赁合同纠纷
卡客伴驰(浙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新疆广聚达物流有限公司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1-24
(2024)沪0118民初15851号
租赁合同纠纷
卡客伴驰(浙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新疆广聚达物流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2
2024-08-29
租赁合同纠纷
卡客伴驰(浙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新疆广聚达物流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10-14
2025-09-20
(2025)新2301执3057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五家渠兵地融新能源有限公司、新疆广聚达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0-09-29
2020-07-02
(2020)新0104执2474号
其它类型纠纷
新疆中集物流有限公司与新疆广聚达物流有限公司、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145000.00元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昌州税稽罚(2025)73号
(一)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违法事实 1.你公司取得新疆昆仑信达能源有限公司开具的(以下简称:昆仑信达)19份专票,货物和劳务名称:*柴油*0#车用柴油(Ⅵ)、*柴油*-35#车用柴油(Ⅵ),发票代码:6500181130,发票号码:03001259-03001260;发票代码:6500182130,发票号码:03479007-03479009、03479186-03479187、03514005-03514008;发票代码:6500183130,发票号码:02003383-02003385、02003862-02003864;发票代码:6500191130,发票号码:02110620-02110621,金额合计1620842.31元,税额合计239157.69元,价税合计1860000元。你公司已抵扣上述发票对应的进项税额。 根据你公司情况说明:公司以运输业务为主,有自有车辆和外部租赁社会车辆共同开展运输业务,消耗大量油料,与昆仑信达公司约定购入柴油,由公司业务员(已经离职)与昆仑信达公司梅景波联系,具体情况已无法说明。你公司自查,部分油品未从昆仑信达公司实际购进,仅通过编造资金流及回流的方式结算油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你公司向开票方支付发票价款后通过郑国继农行卡、梅景波回流至该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陈霖,回流比例90.5%、91.5%、92%不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之规定,你公司因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做进项税额转出239157.69元,造成少缴增值税239157.69元。 2.取得新疆中化易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化易捷)开具的13份发票,货物和劳务名称:运输服务,发票代码6500192130,发票号码02161973-02161984、02161986,发票金额1261219.06元,税额113509.67元,价税合计137472
在账簿上多列支出,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324341.98元
国家税务总局昌吉回族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
2025-07-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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