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海润餐饮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章毅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981MAC7D69L1K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河洲街道紫云大道20号洪州大酒店内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赣丰市监处罚〔2025〕203号
因当事人涉嫌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本局于2025年07月18日予以立案调查,指定颜海平、李奕轩为办案人员。现已调查终结,报告如下。
当事人基本情况:江西海润餐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MAC7D69L1K;住所: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河洲街道紫云大道20号洪州大酒店内;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在许可有效期内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和许可期限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餐饮管理,酒店管理,食用农产品批发,单位后勤管理服务,外卖递送服务,食用农产品初加工,会议及展览服务,婚庆礼仪服务,广告制作,广告发布(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23609810080049,有效期至2028年03月09日;法定代表人:章毅;身份证号码:36220
2200207040012。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5年07月01日,我局收到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函(丰(食)内核[2025]30号)一份,按照该函要求,2025年07月07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编号:№:JDYC20250817)送达给江西海润餐饮有限公司。该检验报告检验结果显示该公司采购的“红辣椒”(购进日期:2025-06-13)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检验报告于2025年07月07日送达至当事人,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对检验结论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说明理由。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07月18日决定立案调查。立案后,调查人员对当事人涉嫌的违法行为,经过收集书证和询问当事人等取证工作,现于2025年08月20日案件调查终结。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采购的“红辣椒”(购进日期:2025-06-13),经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抽样检验,红辣椒检验项目:噻虫胺,计量单位:mg/kg,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36,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 23200.39-2016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和产品的合格证明,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陈述购进日期为2025.06.13的不合格的红辣椒的数量是5kg,进价是5元/Kg,被当时抽检了2.05kg,售价11元/kg,剩下的一共制作了6道荷包辣椒,售价18元/道,没有进销货票据。货值金额130.55元,违法所得120.3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委托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各1份,证明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和权限;
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1份,证明了对当事人购进的食品原料进行了抽样检测;
3、检验报告1份及相应送达回证1份,证明了当事人采购的食品原料经过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及收到相应检验报告的事实;
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1份,证明了当事人已收到该商品的检验结果;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委托授权的事实;
6、《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电子政务云服务平台》截图1张,证明了江西海润餐饮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2025年7月16日由章新生变更为章毅;
7、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8、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和菜品照片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购进该不合格食品原料的情况和制作销售情况;
9、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被要求整改及整改的内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4年本)》第六编第十九条第四款裁量基准(一)“第十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裁量基准(一)从轻处罚裁量基准:1.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1.1 货值金额不足 2000 元的,并处 5000 元以上 95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20.3元;
2、罚款5000元,罚没款合计5120.3元,上缴国库。
5000.00元
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