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鑫旺来服饰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涛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50581MA8TYWRG3J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福建省晋江市龙湖镇新丰村聚源西路85号8楼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4-27
买卖合同纠纷
泉州鑫旺来服饰有限公司
张**
晋江市人民法院
2
2024-03-28
(2024)闽0581民初1722号
合同纠纷
石狮市新丝路服饰织造有限公司
李*,泉州鑫旺来服饰有限公司,李**,晋江汇盛服装有限公司
石狮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3-09
买卖合同纠纷
泉州鑫旺来服饰有限公司
张**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晋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晋市监处罚﹝2025﹞09-67号
泉州鑫旺来服饰有限公司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擅自生产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当事人擅自变更住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适用《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商标法》行政裁量基准SB-3从轻情节的规定,予以处罚,立案调查。
一、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住所变更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责令当事人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营业执照住所变更登记;二、当事人商标侵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理如下: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销毁标有“”图形商标标识的服装129套﹝外套129件、内胆129件﹞;3、处以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17
2
晋市监处罚〔2024〕09-97号
泉州鑫旺来服饰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构成广告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予以从轻处罚的情形,适用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广告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GG-1从轻情节的规定予以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立案调查。
罚款(960元)
960.00元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