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乔毅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阳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53MADD4EG04K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荣昌区荣隆镇凤双路28号1幢(自主承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荣昌市监处罚〔2025〕508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3月1日从成都智鹏食品有限公司购进了75kg“黄喉”原材料,于2025年3月15日投料生产了72kg(144斤)“黄喉”成品。于2025年3月16日通过物流运输,向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南坪镇白鹤路160号个体工商户郑若强(别名郑成)销售4件(共计144斤)2025年3月15日生产的“黄喉”成品,并于2025年3月17日向郑若强(别名郑成)开具了编号为NO.0004307的《送货单》,销售金额共计3024元。2025年8月4日,本局接到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渝南岸市监协查〔2025〕126号),郑若强经营的上述批次“黄喉”经检验,呋喃西林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对当事人2025年8月1日生产的“黄喉”产品进行了抽样送检。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7月25日从黄源强处购进由“临沂新程金锣肉制品集团有限公司”2025年6月30日生产的“黄喉”原材料15kg,于2025年8月1日投料生产了5袋规格2.5kg/袋(总重量12.5kg)“黄喉”成品,其中4袋以21元/斤的价格销售给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刘阳堂哥刘杰,销售金额共计420元,剩余1袋于2025年8月4日现场检查时依法抽样送检。2025年8月19日,收到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5-03CP080049),对当事人2025年8月1日生产的黄喉(规格2.5kg/袋)依据GB/T 22338-2008《动物源性食品中氯霉素类药物残留量测定》(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农业部781号公告-4-2006《动物源食品中硝基呋喃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检出呋喃西林代谢物(12.4ug/kg)。当事人于2025年8月19日对上述4袋(生产日期2025年8月1日)“黄喉”产品发出召回通知后,由购买者刘杰进行了处理(丢进小区垃圾桶)。
四川鸿图大聚源食品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1日与当事人签订《委托代加工合同》,委托当事人代加工“鱿鱼”产品业务。当事人2025年6月6日生产了加贴标注“大聚源铭品,产品名称:火箭鱿鱼,净含量:1kg(固体物含≥60%),生产日期:2025年6月6日,保质期:-18℃180天(冷藏保鲜口感更佳),出品商:四川鸿图大聚源食品有限公司,出品商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大丰街道南丰大道176号附401号;生产商:重庆乔毅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荣昌区荣隆镇凤双路28号1幢;营养成分表每100g,营养素参考值%:能量 104千焦(kj) 1%;蛋白质5.0克(g);脂肪 0克(g) 0%;碳水化合物 0克(g);0%;钠 69毫克(mg) 1%”等内容标签的“鱿鱼”产品101袋(规格kg/袋),其中1袋留样并于2025年9月6日(三个月)由当事人集中处理,其中100袋以3300元的价格销售给四川鸿图大聚源食品有限公司。上述“鱿鱼”产品外包装标签营养成分表的内容与2024年8月12日经国鼎检测技术(重庆)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CTT24071200822R1)中检测的营养成分内容不一致。
? 综上所述,本案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货值金额为3024元(生产日期2025年3月15日、销售给郑若强)+420元(生产日期2025年8月1日、销售给刘杰)+80元(抽检买样)=共计3524元,违法所得3524元;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货
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120,000.00);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仟捌佰贰拾肆元整(¥6,824.00)。
120000.00元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