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英华进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逄明英 | 注册资本:6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300721322691T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兴国东路3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10-09
2019-02-19
(2019)黑0302执481号
修理合同纠纷
鸡西市英华进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修理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7540.50元
执行案件
2
2018-11-23
2018-04-09
(2018)黑0302民初650号
买卖合同纠纷
鸡西市英华进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7391.80元
民事案件
3
2018-09-28
2018-09-25
(2018)黑0302执624号
买卖合同纠纷
鸡西市英华进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15-03-05
2015-03-05
(2015)鸡冠行初字第1号
原告鸡西市英华进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不服被告鸡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确认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行政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鸡市监处罚〔2025〕28号
当事人在店内未公示各项费用价格相关信息的情况下,于2024年10月19日通过线下及线上方式收取举报人8000元购车定金,未向当事人说明定金费用具体组成及价格(服务费4000元、封存费1000元、落牌费500元、全损换新保险2000元、代步险500元),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构成收取未予标明费用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我局调查期间已与举报人协商退款。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3.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情况;4.对逄明英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店内服务未明码标价,收取未予标明费用的事实;5.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商品未标注价格,当事人收取消费者相关费用未标注的事实;6.对举报人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已将收取的费用退还。
当事人涉嫌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以上违法行为,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1500元(壹仟伍佰元整)。
1500.00元
鸡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