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水康旺食品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海珍 | 注册资本:5.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320826MA1NEWR21T | 所属地区:江苏省 |
| 企业地址:淮安市涟水县东胡集镇时码办事处采韩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涟市监处罚〔2025〕X00091号
当事人于2017年2月23日经核准登记在涟水县东胡集镇时码办事处采韩村设立一家食品厂,从事食品生产及销售。2025年7月,当事人食品厂生产了100袋上述“清水油面筋”产品。2025年8月11日,我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当事人在其生产的“清水油面筋”包装标签上,未标注执行标准。经核查,当事人确实生产了标签上未标注执行标准的“清水油面筋”产品。2025年8月25日,当事人在接受我局调查时陈述,上述“清水油面筋”共生产了100袋,已全部销售完,销售价格4.8元/袋。货值金额为480元,违法所得480元。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480元;
2.罚款5000元;
罚没款合计5480元,上缴国库。
5000.00元
涟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