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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县宗氏加油站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郑卫国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30633MA09F40F0A所属地区:河北省
企业地址:河北省保定市易县南白马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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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冀市监保处〔2024〕13063324000030号
易县宗氏加油站是2017年12月6日经核准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在易县南白马村自有场所从事经营活动。该加油站共有燃油加油机4台(型号TB-2222的两台燃油加油机出厂编号分别为:20202968、20202967。型号TB-2222F的两台燃油加油机出厂编号分别为:20202970、20202969),加油枪共8把,检定证书检定日期为2023年5月08日,有效期至2023年11月07日。 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3日上午10时15分对该加油站进行检查,发现规格/型号TB-2222,出厂编号20202968(1#)的燃油加油机主板铅封断开(铅封号05128),执法人员立即要求检定人员对该加油机进行检定,检定人员通过计量加油机专用标准量器进行了检定,经测量规格/型号TB-2222,出厂编号20202968(1#)的燃油加油机,示值误差为3.05%,超出了国家允许最大误差±0.3%。(JJG443-2015《燃油加油机》5.1.1规定:“加油机最大允许误差为±0.3%,其测量重复性应不超过0.15%”)。执法人员要求检定人员对该加油站其它燃油加油机进行检定,经检定示值误差分别为0.12%、0.22%、0.13%、0.12%、0.12%、0.12%、0.16%,均在国家允许误差范围内。 2023年11月15日,我局委托厂家沈阳航天新阳机电有限责任公司对易县宗氏加油站规格/型号TB-2222,出厂编号20202968(1#)燃油加油机主板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根据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鉴定委托书易市监检鉴委[2023]质监2-03号的要求,我公司对贵局提供的1块加油机主板进行鉴定,鉴定情况如下:1、该加油机主板硬件不含监控微处理器,经鉴定均为我公司生产,未发现硬件有明显改动与再次焊接。与主板原始出厂状态一致。2、该加油机主板运行的计量程序经确认非我公司计量程序,与主板原始计量程序出厂状态不一致,其他未见异常。3、样品鉴定时完好无损。”鉴定结论证实了该主板经过改动。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鉴定结果告知书。 当事人人为破坏铅封,改动主板计量程序进行作弊,但无法确定计量作弊时间,不能提供准确证据,依据[1994]技监发便字第070号:“对行政相对人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行政违法行为,在其拒不提供证据、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或不提供准确证据的情况下,可以按照计量器具最后检定日期作为计算其违法所得起始日期。”因当事人不能提供改动加油机主板起始日期的佐证材料,属于不提供准确证据的情形,且当事人承认改动过燃油加油机,故认定当事人违法时间自最近一次加油机计量检定后第二天起(即2023年5月9日)至案件查处之日止。 2023年11月22日,我局委托保定众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易县宗氏加油站规格/型号TB-2222,出厂编号20202968(1#)加油机2023年5月9日至2023年11月3日的销售额进行审计。该会计师事务所于2023年11月27 日出具“众信审字(2023)第018号”审计报告,经核定,易县宗氏加油站规格/型号TB-2222,出厂编号20202968(1#)加油机2023年5月9日至2023年11月3日期间92#汽油不含税销售额为256099.44元。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油站计量作弊行为违法所得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市监稽函[2022]36号)的规定:“加油站经营者故意破坏计时器具准确度,实施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计量作弊行为,其违法所得是实施计量作弊获得的全部收入。在具体计算违法所得时,可扣除依法缴纳
没收违法所得25.609944万元,罚款0.1100万元
1100.00元
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2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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