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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南县贵权副食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贵权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624MA6DW8UP1J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思唐街道办事处中和街134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思烟处﹝2026﹞第16号
2026年02月09日13时16分,思南县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郜贵华(执法证号:24060652009)、陈昌勇(执法证号:24060652006)、舒少波(执法证号:24060652010)一行3人,在对思南县思唐街道办事处安化社区中和街134号门面进行市场检查,在向当事人张贵权经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当事人张贵权经营场所卷烟柜台后面柜台内,当场查获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烟草专卖品的违法卷烟:白沙(和天下):4条,共计:1个品牌,数量:4条;该店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码为:522225100119,该批卷烟经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当场初步鉴定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当事人张贵权在案发现场,由于无法提供该批卷烟的合法有效购进证明。经请示我局负责人批准同意,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依法对上述卷烟证据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在现场检查过程中,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涉案物品及当事人经营场所予以拍照取证,当事人张贵权一直在现场配合检查。检查结束后,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所搬动的物品予以归位,未对当事人的其他财物造成遗失和损坏。现已查明,当事人张贵权持有思南县烟草专卖局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为:522225100119。经调查核实,2026年2月9日,被我局查获的销售非法生产烟草专卖品的违法卷烟:白沙(和天下):4条,共计:1个品牌,数量:4条;该卷烟是当事人在2026年2月7日18时,有一位姑娘上门推销白沙(和天下),没有该姑娘的联系方式,也不知道姓什么,由于当事人的店里没有该卷烟销售,于是就买了4条,以现金支付的烟款,一共支付了3000.00元,尚未销售,就被查获。经对该卷烟进行抽样送检,贵州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NO:R-ZW52260400675号鉴别检测报告,检测结论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鉴定结论已于2026年4月15日,告知当事人,当事人表示对该鉴定结论无异议。由于以上查获的涉案卷烟价值无法查清,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21〕93号、贵州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物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黔烟计〔2024〕14号)、《贵州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6年上半年卷烟和雪茄烟统一价格目录的通知》(黔烟计〔2025〕8号)之规定,该批卷烟的价值估算总计为:4000.00元。上述事实有现场笔录、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询问笔录、鉴定报告、涉案物品核价表以及复制提取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复印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当事人参与了本案全过程,对上述事实亦承认。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
本案当事人无从轻、减轻或者从重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之规定、参照《贵州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0项的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总额在2000元以上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43%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当事人违法销售总额4000.00元属于该情形,尚未销售就被我局查获,无违法所得,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责令停止销售,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0.00元
贵州省烟草专卖局
2026-04-2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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