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子河区新快通仓储服务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井波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306MA1CBXD88A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中心办事处金三角汽车贸易物流中心3号楼9号地下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鸡市监处罚〔2025〕7号
经查,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25日前往城子河区新快通仓储服务部开展现场检查,现场发现该单位使用的叉车无检验报告,无使用登记证,并现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鸡)市监特令〔2024〕第3007号),要求该单位对使用的叉车申请检验并办理使用登记证。2024年9月29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使用的2台叉车仍未检验并未办理使用登记证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
当事人涉嫌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使用特种设备未办理使用登记、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第八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刻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建议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拾万元整(100000元)。
100000.00元
-
2025-02-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